11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曾报道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引发长达十年之久的股权纠纷。股权争夺背后,江苏高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也被牵扯其中。十年的诉讼直接导致江苏牧羊集团的上市计划耽搁至今。许荣华称,双方都是输家。
12月6日,被称为“牧羊股权纠纷案”系列案之一的“许荣华与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许荣华案)在江苏高院二审开庭。庭审时,上诉人范天铭一方申请江苏高院集体回避,称江苏高院原院长许前飞因干预案件已被降职处分。江苏高院休庭20分钟后,驳回牧羊集团的申请继续开庭。
看守所内转让股权引发十年纠纷
12月6日9点15分,江苏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为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法院邀请2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以及法学专家旁听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审理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要了解这起持续了十年的股权纠纷案,首先要从江苏牧羊集团的改制说起。
江苏牧羊集团原是国有企业,前身是邗江粮机厂,是中国最早定点生产粮食饲料机械的企业,邗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享有78.32%股权。在国企改革浪潮下,牧羊集团于2002年改制为民营企业,邗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将73.48%国有股权,作价转让给股东徐有辉、徐斌、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五人。许荣华作为参与改制的员工,出资52万元获得15.51%的股份。
2008年9月,许荣华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当年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牧羊集团的股份以约20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半年多后,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因“证据不足”撤案。
2009年,许荣华称转让股权是因为受到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时任检察长王亚民的胁迫,并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7月,王亚民就此事向上级汇报的情况说明里显示,许荣华被刑拘后,邗江公安分局报请区检察院批捕许荣华,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拟不批捕许荣华。王亚民向区领导汇报此情况时,区领导表示尊重检察院意见,但也请王亚民代表检察院协调好牧羊股东之间的矛盾。王亚民遂去看守所劝许荣华从矛盾中退出,集中精力做自己的企业。
2016年7月5日,扬州仲裁委员会认为无法认定许荣华的利益受到损害,其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张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驳回了许荣华的仲裁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王亚民也曾在多次笔录中提到,他在协调中从未有过胁迫之举,许荣华出来后还曾试图给他送钱感谢,并多次发祝福短信。此次庭审,许荣华称没有送钱给王亚民,并称祝福短信是群发的。
南京中院一审牧羊集团返还股权
仲裁期间,2009年9月18日,许荣华妻子李美兰以股权转让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许荣华,认为股权转让无效。一审二审败诉后,李美兰继续申诉。2016年6月23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至今仍未开庭。
案卷资料显示,2016年9月12日,李美兰案提起再审三个月后,江苏高院以内部电传方式,将涉及牧羊集团案件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审理。2016年12月5日,南京中院以仲裁审理时间过长为由撤销扬州仲裁委的裁决。
2016年12月8日,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撤销后不久,许荣华又将陈家荣、范天铭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许荣华胜诉,判决陈家荣、范天铭将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返还给许荣华。
陈家荣、范天铭不服,认为江苏高院原院长许前飞操控了该案的判决,上诉至江苏高院。
许前飞系江苏高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据公开报道,2017年5月23日,许前飞被中纪委带走调查,同年7月24日中纪委正式通告。
中纪委的通报指出,许前飞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但通告中没有指明许前飞干预的是否是牧羊集团股权案。
庭上牧羊集团申请江苏高院集体回避
12月6日上午,江苏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牧羊集团范天铭一方当庭申请江苏省高院集体回避该案,理由是该院原院长许前飞曾干预此案,将系列“牧羊案”以发电传的方式从扬州调到南京,该行为违反了仲裁法强制管辖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今天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李玉生,与许前飞曾经是正副职的关系,夏正芳庭长是许前飞违法启动李美兰案时的庭长,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上诉人一方称。
许荣华一方则请求法庭驳回该申请,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只涉及到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回避,不涉及法院集体回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许前飞干预牧羊案审判,采取了不公正、不透明、不诚信,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认为这种说法已经构成对许前飞的名誉侵权。
法庭方面强调回避问题属于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二审庭审的审理范围。休庭约2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驳回回避申请,继续开庭。“对于申请江苏省高院集体回避,这是管辖问题,不属于开庭审理阶段需要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并报院长批准,不同意回避。”审判长解释说。
据媒体公开报道,11月21日,江苏高院曾对此案召开庭前会议,牧羊集团一方提出申请调取中纪委对江苏高院前院长许前飞的审查报告,但合议庭表示,许前飞没有插手本案,并认为这与本案关联性不够,对牧羊集团方面调取中纪委审查报告的申请未予支持。
是否“胁迫”成庭审辩论焦点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仍然是许荣华当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系受胁迫所为。对这一焦点问题,双方观点对立。
“我被带进看守所后恐惧程度不断加强,王亚民的出现使我的恐惧心理到达了顶点,他让我转让全部股权,说转让了就可以无罪释放,他当时并没有告诉我检察院已经认定我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心里想着我不签肯定是出不去了。”庭上,许荣华描述了转让股权时的情形。
“胁迫的主体、行为、时间、地点、过程都应该查明……”庭审中,牧羊集团一方当庭提出申请,希望法庭针对“胁迫说”调查取证,并申请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参加本案诉讼。
此外,陈家荣方强调,自己已经退休,作为时任牧羊集团工会主席,他是替工会持股,当时许荣华提请诉讼的时候也应该追加工会成为被告。“二审前我们已向江苏高院提交了工会及300多名牧羊职工代表联名撰写的申请书,希望工会能够参与二审。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我们的工人将面临巨大损失。”代理人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许荣华庭审中对此说法提出质疑,认为对方的说法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是替工会持股的,且工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诉讼的主体。
法庭上,双方进行激烈交锋,法庭多次提醒双方遵守法庭秩序。
截至12月6日21时15分记者发稿,庭审持续了整整12个小时,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