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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今起征求意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1‰不变

加入日期:2018-11-1 11:50:38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11-1 11:50:38讯:

  1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维持不变,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同时,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另外,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意见稿》还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其中包括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其他适用免税的情况分别为: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意见稿指出,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

  据了解,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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