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10-27 3:54:44讯:
10月2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同时废除2016年发布的《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细则对交易所监管职能予以强化,深港通等创新业务开展也引入了新的监管手段。
其中纳入惩罚性违约金处分,纳入暂停或者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的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累计三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高管人选;针对深港通等业务,增加“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相关措施”“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等监管措施。
格隆汇了解到,旧的规则中纪律处分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员、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报请证监会认定董监高人员不适合。
而新规则中则丰富了许多,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增加了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十年或者终身不适合)、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报请证监会认定董监高人员不适合。
经梳理后发现,新细则中特别针对深港通等业务增加了新的监管措施。在第十六条中规定,投资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深交所所或者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就有关异常交易情形要求当事人提交承诺合规交易的书面函件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即将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并要求相关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予以重点管理的自律监管;
四,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采取相关措施,即根据深交所与香港联交所深港通相关监管合作安排,提请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深股通交易委托等的自律监管措施;
五,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即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与香港联交所深港通相关监管合作安排,对于在深股通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的自律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格隆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