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三板 >> 文章正文

实控人张晓云未付回购款被起诉海斯迪表示将尽快消除可能产生的影响

加入日期:2018-10-26 14:01:5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10-26 14:01:59讯:

  挖贝网 10月26日消息,海斯迪(831997)实控人张晓云未按合同约定回购股权并支付回购款,且因股权转让所得资金用于海斯迪,遂一起被原告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回购股权及支付回购款。

  2016年12月6日,张晓云、原告许某及海斯迪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张晓云将其持有的海斯迪30万股权以每股3.65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股权认购满一年,若每股股权在交易系统的交易价格不满5元,原告有权要求张晓云回购,并支付回购价。

  2016年12月8日,原告与中纵公司签订《固定收益承诺函》,中纵公司承诺,原告退出时,保障其本金安全及年利率15%的固定收益。

  上述股权认购满一年后,海斯迪的股权交易价格远低于每股5元。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张晓云发函,要求其回购股权并支付回购款。2017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他人与张晓云协商,张晓云承诺分期支付回购款及利息,在2018年1月31日支付完。因张晓云至今未支付回购款及利息,许某遂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晓云支付股权回购款109.5万元及利息191.8万元;海斯迪和中纵公司对上述款项由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张晓云、海斯迪、中纵公司承担。

  在答辩状期间,中纵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年5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浙江中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情况(挖贝网wabei.cn配图)

  2018年7月,原告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斯迪表示上述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行为系张晓云个人行为,公司并非相关当事人。目前公司正在与张晓云核实相关事实,并督促张晓云积极与当事人洽谈协商解决方案,尽快消除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