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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银保监会放宽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合作机构范围
10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首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其次是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第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宝证券认为,这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其中以委托投资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仅需满足条件(一)和(三);而以投顾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需同时满足(一)至(三)。值得注意的是,在投顾模式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与证监会此前对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聘请私募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要求是一致的,核心要义均是“3+3”,对象仅限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这样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上保持一致。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有望再续前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私募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通道,理财子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私募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这也成为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私募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方式。对于私募基金来说迎利好,有望续接银行理财资金 。根据
中国银行(
行情601988,
诊股)业理财市场报告,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万亿。值得想象的是,绝对体量30万亿的银行理财对于私募基金面临的资金“寒冬”而言,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对此上海千波资产束其全告诉火山君,该政策将极大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将能够极大的提升私募基金的形象,增加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这是中国私募基金进一步大发展的极好机会。
不过银行理财子公司对于合作的私募要求较高,也给私募机构带来了新的要求,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火山君,对于未来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私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私募投研储备要先行,在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的压力下,银行理财与私募基金在理财子公司平台上有望继续深化合作与了解,银行会继续完善私募基金相关“投前研究+投中风控+投后跟踪”全业务链条。
对此北京星石投资指出,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预计短期规模有限,但是长期来看有望成为A股的活水。
实际上私募基金行业自2014年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成长迅速,各具特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涌现,为资产管理行业注入了鲜活血液。 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上具有广角优势。除了常见的股票多头、股票多空、纯债策略以外,证券类私募广泛涉猎股票市场中性、CTA趋势、套利复合、宏观策略等多资产多周期多方向的交易策略,在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上保持了探索的敏感性,以策略资产的形式有效扩充了投资者可选的资产范围。
北京星石投资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范围、产品结构、合作机构、运行方式等均予以了较大灵活空间,有助于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更好的展开业务,同时也意在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地向银行理财子公司转型。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同时监管办法就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基金作为合作机构制定了做门槛性条款要求。放宽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经过长达十年的快速发展,私募已经成为了资产管理行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供丰富的投资策略、平滑资产配置业绩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