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 10月19日消息,路通彩虹(836010)山东分公司与高速文化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自2017年2月13日,至今一直实际利用高速文化广告位,并没有支付实际占用费,被高速文化起诉。
据了解,双方在2011年9月20日签订《租赁合同》,由高速文化向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出租广告位,并约定了相关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之后因高速文化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后续租赁期限内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也未给原告置换无权利瑕疵的其他广告位。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因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直到2018年7月12日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18年9月26日,高速文化因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自2017年2月13日至今一直实际利用高速文化广告位,但未向高速文化支付实际占用费用,再次提起诉讼。
高速文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按市场价向高速文化支付实际占用费用;路通彩虹作为其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将广告画面拆除并将广告牌交付给高速文化。
高速文化诉讼请求及依据(挖贝网wabei.cn配图)
路通彩虹表示,公司已增加媒体形式,同时拓展产业链对外投资成立建筑租赁行业公司,此次诉讼对我公司经营和财务不会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