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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加强监管永远只有进行时

加入日期:2018-1-6 9:46:1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1-6 9:46:19讯:

  所谓监管进步,也应当与时俱进,与法同行,与改革齐头并进,以更好地和持续地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对于监管层来说,应多做实事,把精力放在改进监管工作上。

  在监管就是一切的氛围下,监管的说法就像翻新杨柳枝,年年有新词。不过,这就能说明监管水平年年在提高吗?我有点怀疑。

  按照近日上交所公司监管负责人的说法,2018年将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以穿透式监管、实质性监管让市场看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真实面目。可是,他在这里所说的一切,我们在上交所2017年重点监管的八类违规行为中,以及2017年上交所和证监会同步发布的减持新规,还有更早一点于2013年发布的《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中,早就有所领教。难道现在加一个“穿透式监管”和“实质性监管”的说法,就可以说明监管水平一年比一年有了新的提高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谈到深化改革时指出:“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结束时”。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的监管部门已经不习惯谈改革,而一讲起资本市场,就满口都是监管,好像有了监管就有了一切似的。笔者在这里无意否认监管的重要作用,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监管之自始至终必不可少,就在于离开了监管的保障作用,资本市场的持久稳定健康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但是,监管并不是一切。正像习总书记所说的那样,“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动力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久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样也是改革,并且也只能是改革。改革和监管,一个是根本动力,一个是可靠保障。两者的作用是不能混淆,更不可以任意替代的。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的监管职能,入场者都要受交易所监管,没有例外。尽管《证券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和临时停市、停牌的决定权;并且,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协议,其中亦明确由交易所实施日常监管等。但是,迄今为止,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免还存在时紧时松,或口头上说得似乎严厉无比,而实际上却未必都能做得到的情况。举例来说,乐视网自2010年上市以来,通过增发、质押和借贷,累计融资近750亿元,融资速度和力度远超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投资花钱速度则更为惊人,通过大举并购,狂揽版权,硬件补贴,圈地买楼,布局造车五大方式就烧掉了1500亿。而其控股股东贾跃亭等却于2015年6月到2017年1月不动声色地进行减持和股权转让,先后套现了117亿元,42.6亿元和60亿元,加上股权质押、关联交易、挪用等方式,累计获取资金至少近386.6亿元以上。尽管乐视网是在创业板上的市,应该归属深交所而不属于上交所,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交易所在这里的所应有的穿透式监管或实质性监管又体现在哪里呢?难道非要等到出了事并且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来放什么马后炮吗?深交所的这个教训,上交所难道不也应该有所触动并有所反思吗?

  其实,在尚待修法的《证券法》《公司法》对大股东减持并没有有效限制的情况下,现行的减持新规,恐怕拿贾跃亭式的减持套现也无可奈何。减持新规升级版虽然对套现式减持有所约束和限制,但实际上,更大程度上也不过只是起到延缓风险爆发的作用,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风险的发生。只要大股东依然还存在强烈的减持意愿,在批量IPO发行上市常态化不断扩大限售股堰塞湖潜在规模的背景下,对股市来说,就始终将是一个影响非同小可的潜在杀跌动能。

  再说,交易所自律监管犹如“无牙老虎”,如果没有相应的纪律处分相配套,自律规则就可能流于形式,也让自律监管失去作用和效力。即便是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如果大多为不伤筋骨的公开谴责之类,有些监管对象也有可能根本没有放在眼里,甚至敢于公开叫板对抗监管。而在缺乏相应法律支持增强交易所惩戒的威慑力和强制力的条件下,交易所空有“穿透式监管”和“实质性监管”的意愿,岂不也难免会流于说空话?

  当然,笔者在这里也并不主张将一切监管流于形式的责任都推卸于外部的法律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以ST保千里被大股东掏空的案例为例,如果不是公司章程的修改放大了相关责任人的权限,又何至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掏空行为提供了如此之大的方便呢?就此而言,ST保千里的案例固然再现了“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也凸显出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的觉醒与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性;尤为发人深思的是,如果当初监管部门对于保千里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保持关注,也许也不无可能会早早就从源头遏制这一事件的发生。此后,监管部门如果对于ST保千里的疯狂投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巨额担保行为保持密切的关注,ST保千里也许很有可能不至于会是如今的ST保千里

  由此可见,监管也和改革一样,“只有进行时,没有结束时”。所谓监管进步,也应当与时俱进,与法同行,与改革齐头并进,以更好地和持续地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对于我们的监管层来说,与其有兴趣把精力放在为说明自己的监管水平有所提高而年年翻新词上,还不如多做些实事,把精力放在改进监管工作上。(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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