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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难平仓跌停逆转成涨停券商无奈还是窃喜?

加入日期:2018-1-27 8:34:4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1-27 8:34:40讯:

  股票已经跌至平仓线,却因司法冻结无法平仓,这往往成为困扰券商的难题。那么,在连续跌停后迎来两个涨停,警报是否就能解除?券商质押权方是喜是忧?

  1月26日,上市公司千山药机再度涨停,“股生”可谓是大起大落,公司爆仓危机是否能就此化解?又是谁在背后腾挪?

  龙虎榜是游资还是股东自救?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一旦跌到股权质押的平仓线,就会面临被平仓风险。而化解危机往往需要自救,或是等待“白衣骑士”的出场。

  1月26日,千山药机的走势让很多小股东松了口气。截至收盘,千山药机再次涨停,报11.40元,成交额6.84亿元,换手率23.99%。

  股价再次涨停的同时,龙虎榜数据显示,25日买入额(7521.43万元)最大的国泰君安顺德大良营业部,在26日卖出金额榜上排首位,卖出额为9177.98万元。此外,1月26日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营业部中,最大买入额为3048.71万元。

  相关证券行业人士分析称,从千山药机1月26日的盘面看,或是大股东相关资金所为,是否有游资参与尚未可知,但有明显的自救特征。此前,千山药机的股东质押面临跌破平仓线,股价跌停是情绪宣泄的结果,而自救效果如何,还要看创业板接下来的脸色,当前二级市场的大环境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25日买入和26日卖出龙虎榜

  千山药机近日连发几份公告,信息量巨大。公告称,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到期巨额债务未能清偿,部分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公司股东质押股票跌破平仓线、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等。

  自1月20日起,千山药机就不断发布公司大股东质押股份跌破平仓线的公告。在24日、26日发布的类似公告说明股权质押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财富证券等。

  1月26日晚间,千山药机表示3位股东质押股票跌破平仓线。其中1位股东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执行人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根据此前公告,早在2012年起,千山药机大股东刘祥华等便以融资为由,分别向华夏银行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财富证券等多次进行股票质押。

  司法冻结带来平仓难题

  根据1月26日晚间公告,千山药机股东王亚军接到质押权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正式通知,因其股票质押合约发生违约,并未按证券公司要求提前购回标的证券、偿还负债,证券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对其所质押的非高管锁定股157.95万股股票进行强行减持处置。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王亚军这部分股权质押在财富证券,但千山药机的案例,牵涉到的不仅有资管机构,还有更多的证券公司提供了质押融资。在股价连续下跌时,它们面临立案调查、司法冻结,导致无法平仓。

  法规限定,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不得减持(包括股权质押平仓)公司股份。因此,刘祥华、邓铁山、黄盛秋质押的股票跌破平仓线,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记者通过律师了解到,类似情况在券商身上曾多次发生,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股价接近股东质押平仓线,此时该公司恰恰就有诉讼案例公告,在法院的查封和冻结之下,券商面临无法执行处置股份的情况。“这类纠纷多了,券商告了也是白告”,有律师坦言。

  此时怎么解决难题呢?有相关人士对记者解释说:券商也要等待司法拍卖结果,依法优先受偿。如果司法冻结了就只能司法拍卖执行,其他人卖不了。而此时,质押权人必须要去法院登记,也就是去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法院很可能直接将股份卖掉给其他债权人。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这时候股价的上涨就是关键。

  “多数情况是集结资金自救,或者与搭救方谈妥,让股价涨上来,以化解风险,这是代价最小的做法。”有业内人士透露,这其实也是质押权人比较愿意接受的一种做法。

  还有53只高危股

  股票质押的警报和对券商的影响巨大,26日晚间,已经有证券公司在业绩快报中公告:因若干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将计提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2.25亿元。

  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一度是牛市里券商最赚钱的业务,但在熊市则成为了双刃剑。据悉,近期不少券商都收紧了质押融资业务。

  今年爆仓最大的案例就是乐视网,在近日复牌后,已经历3个跌停板,业内人士预计,贾跃亭质押股份应该已触及平仓线。

  此前,因乐视网未如期回购质押的股权及支付利息,已经有券商状告乐视控股原副董事长、贾跃亭兄长贾跃民。据悉,在乐视网上市七年多时间内,贾跃亭共办理 34 笔股权质押,涉及券商 12 家。即使券商大都调整了质押率,有关股权质押的风险警报还是不能忽视。

  中泰资管在最近推出的一份风险管理报告中指出:目前信托已经开始出现爆仓,而股权质押的风险也在逐步放大,一些质押比例高的个股潜在一定风险。根据统计,目前股权质押比率在60%以上的个股一共有53只。

  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A股涉及股权质押的个股数量分别为2554只、2792只、3008只及3308只。

  安信证券分析师陈果表示:当前有未解押股票的上市公司为2270家,按现价计算,未解押总市值为5.57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8.77%。从板块分布看,主板有980家,市值为2.96万亿,占主板总市值比例6.08%;中小板有712家,市值为1.78万亿,占中小板总市值比例为16.75%;创业板有578家,市值为0.84万亿,占创业板总市值比例为15.95%。相对而言,创业板股权质押压力较小。

  此外,警戒线和平仓线作为两个重要的风险参考指标,反映了板块、行业或个股面临的安全边际空间。当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跌破警戒线但未跌破平仓线的公司市值分别为2307.70亿、184.57亿、290.44亿,跌破平仓线的公司市值分别为3743.30亿、553.34亿、446.32亿。

  延伸阅读:券商股权质押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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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湘辉质押标的股票价款金额自2015年7月1日起连续多日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7月6日,唐湘辉委托海通证券进行违约处置。7月7日,海通证券以29.19元(当日最高价29.57元)卖出标的股票7000股,并就出售标的股票后所得资金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资金于7月8日划转至唐湘辉账户,并将未处置的1000股吉林敖东于2015年7月21日退回给唐湘辉。

  就证券公司违约处置的行为是否符合协议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约定,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甲方(唐湘辉)未按协议约定提前回购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应视为甲方(唐湘辉)违约。

  在违约事项发生当日起,乙方(海通证券)有权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指令或违约处置申请。违约处置申报或申请处理成功的次一交易日起,乙方(海通证券)有权通过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出售甲方(唐湘辉)违约涉及的原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乙方(海通证券)有权自主选择卖出标的证券的价格、时机、顺序。

  2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峰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约定,被告王利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原告申请融入资金,并按期支付利息,约定期限到期后返还资金、解除质押。

  后被告王利峰未按通知要求履行购回交易义务,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有关违约处置方式处理。双方的纠纷争议点在于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的违约处置方式。

  依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之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提前购回标的证券情形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利峰备足资金,在指定的期限内按原告指定的日期申请提前购回。

  据协议第四十三条约定,甲方违约,且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乙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并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处置股票所得资金支付处置费用后优先偿还融出方;

  甲方违约,且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本案中,被告王利峰提供质押的华谊嘉信股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即限售股,在被告王利峰未履行提前购回交易义务即违约的情况下,依据协议约定,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而具体如何处置质押的限售股票,协议未作明确约定。

  现原告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向被告王利峰主张融资本金、利息与违约金及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3

  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15日公布了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现该公司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海通证券通过其下属鞍山岫岩证券营业部向刘桂文送达了《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

  对于海通证券是否有权提前回购,双方产生争议。

  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时,证券公司有权要求融资人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根据前述公告显示,欣泰电气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且监管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

  法院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若发生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等情形,海通证券有权要求刘桂文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

  4

  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回购,后融资人向融出人出具《保证金承诺函》,承诺于某日进行回购,该承诺函是否构成对原协议约定的变更?法院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案例中,原告西藏瀚澧企业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告长江资管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明确表示,拟于2016年10月28日提前履行购回协议,该时间与各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一致。

  同年10月28日,原告西藏瀚澧企业又向被告长江资管公司发送《履约保证金承诺函》,称由于资金等原因,原告西藏瀚澧企业难以按照被告长江资管公司要求在2016年10月28日偿还所有融资本息,并承诺将于同年10月31日17时前按协议足额偿还被告长江资管公司所有融资本息,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原告西藏瀚澧企业向被告长江资管公司发送《履约保证金承诺函》的行为系原告西藏瀚澧企业的单方行为。主要内容系对其于同年10月31日17时前按协议足额偿还被告长江资管公司所有融资本息的承诺,该承诺函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故原告西藏瀚澧企业认为被告长江资管公司同意其于同年10月31日履行购回协议是双方对协议的变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西藏瀚澧企业实际于同年10月31日完成回购交易,实际逾期三天,应属违约,原告西藏瀚澧企业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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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证券在2013年为练卫飞提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练卫飞持有的2500万股零七股份作为质押,到期未能赎回。

  2017年6月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东海证券的申请,裁定“拍卖练卫飞持有的3750万股零七股份”(因分红配股原因,质押的2500万股零七股份现为3750万股)。8月2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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