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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鸿达兴业大股东的1500万股悄悄没了上市公司却说它没减持

加入日期:2018-1-2 8:12:21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1-2 8:12:21讯:

  2017年12月下旬,鸿达兴业(002002,SH)披露大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兴业集团)股份质押情况。有细心的投资者注意到,兴业集团的持股较此前减少了约1500万股。按《证券法》与深交所的说法,由于兴业集团此前于2017年9月8日认购了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在2018年3月8日前不能有减持行为。莫非兴业集团进行了违规减持?

  不过,鸿达兴业称大股东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大股东没有减持,那么其股份是如何减少的?

  大股东持股减少1500万股

  根据鸿达兴业2017年12月20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大股东兴业集团质押了持有的公司6500万股股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公告披露日,兴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9.9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6.28亿股,占鸿达兴业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63.29%,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

  兴业集团的持股数量令投资者有所疑虑。根据鸿达兴业2017年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30日,兴业集团尚持有鸿达兴业股票10.08亿股,持股比例为39.01%。莫非兴业集团在第四季度进行了减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鸿达兴业披露的股东股份质押公告梳理发现,兴业集团持股的变化时间实际上可以缩小到更小的范围。截至2017年10月26日,兴业集团对鸿达兴业的持股数量为10.08亿股,持股比例为39.01%。截至2017年11月2日,兴业集团持股变更为9.93亿股,持股比例为38.40%。也就是说,兴业集团持股变动区间为10月27日~11月2日这5个交易日。

  公司:未通过交易系统减持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自家股份,且减持数量仅为1569.2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1%,这样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需要指出的是:兴业集团在上述时间段内“无权”减持。

  根据《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那么,鸿达兴业大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买入的行为是否在这个规定范围内?据深交所官网披露的投资者教育问答可以看到,在针对一则大股东减持的问询时,深交所表示,发行对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也属于证券买入行为。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股份6个月内,又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从现实案例来看,此前,同为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同洲电子在2015年6月宣布,鉴于控股股东袁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袁华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发生了股票减持行为,袁明参与股份认购可能受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制约限制。基于此,袁明选择放弃认购。

  更何况,倘若兴业集团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其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但记者翻阅了鸿达兴业近期的公告,并没有关于兴业集团减持计划的信息,而据深交所公开信息显示,自9月以来,鸿达兴业股票未发生过大宗交易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7年12月27日曾致电鸿达兴业证券事务代表于静,于静表示,公司大股东持股数量的确有所变化,但大股东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

  如果不是减持,那这是怎么回事呢?

  谜底或许要等到定期报告揭晓

  一位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董秘告诉记者,根据其个人了解的情况。首先,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有增持股份的情况下,6个月内无论如何是不能减持的;其次,既然大股东有股份变动,且没有通过竞价和大宗交易进行,那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通过协议转让。但协议转让需要一次性转让不低于5%股权。这个案例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明显达不到这个标准。在此情况下,其表示对该案例大股东持股的变化,感到挺蹊跷的。

  另外一位上市公司董秘也赞同上述说法,其表示,既然大股东股份减少,那说明是有减持行为发生,而减持的三种方式就是通过竞价、大宗、协议转让。

  鸿达兴业证券事务代表于静称,其现在没有收到关于大股东持股究竟是如何减少的通知,现在也不合适通过互动平台回复抑或是单独回复记者。上市公司会在最新一期的定期报告里面解释这个事情。

  于静进一步指出,这个事情(大股东持股变化)达不到临时公告披露的要求,公司没有以临时公告来披露,所以其个人也不能通过他任何形式回复,这样才可以做到信息公平。

启信宝截图,琼花集团与兴业集团存在股权转让纠纷

  鸿达兴业集团遇股权转让纠纷曾被判决交付股权

  2017年12月下旬,鸿达兴业(002002,SH)披露大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兴业集团)股份质押情况,投资者注意到,兴业集团的持股较此前减少了约1500万股。但此事未见公司披露,且鸿达兴业证代称大股东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那么,这些股份是如何“人间蒸发” 的?在采访了其他业内人士排除多种情况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到的一些信息,或许为这一谜题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据启信宝的信息显示,2017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在扬州中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被执行人兴业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兴业集团对扬州中院执行管辖提出书面异议,扬州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早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之二、三提到:确认琼花集团在2014年12月19日享有按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市值1亿元的鸿达兴业股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兴业集团向琼花集团交付以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的市值1亿元的鸿达兴业股票。

  2017年6月13日,琼花集团向扬州中院申请执行,要求兴业集团交付2601.26万股鸿达兴业股票并支付现金分红680.05万元。此后,扬州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兴业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此后,兴业集团申请将该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不过,扬州中院驳回了兴业集团的异议请求。扬州中院表示,如兴业集团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复议。

  琼花集团与兴业集团的股权纠纷的具体情况不为外界所知。从公开资料来看,二者的交集源自于鸿达兴业前身江苏琼花(一度名为ST琼花等,在此统称为江苏琼花)。

  资料显示,琼花集团为鸿达兴业前身江苏琼花第一大股东。彼时,琼花集团及上市公司均深陷债务泥潭。2011年,国信集团、江苏国投同意将其对琼花集团1.05亿元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兴业集团,兴业集团由此变成了琼花集团的债主。不久后,江苏琼花宣布,琼花集团持有公司全部3048.64万股股份被司法划转至兴业集团名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兴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周奕丰。在兴业集团入主后,江苏琼花陆续进行了资产重组,公司名称也从江苏琼花变为金材股份,最后变更为目前的鸿达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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