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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新资本学院:流动资金贷款走账不能违规

加入日期:2017-9-8 4:34:5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9-8 4:34:59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回款慢,影响正在运营的业务的运转,甚至不得不放弃新的大项目机会,错失了做大做强的机会。企业因此不得不寻求一切可用的办法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其中就包括通过供应商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走账”的操作。不过,这种方法往往涉嫌违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企业规范运作的瑕疵。当企业走上证券化之路,上述问题需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七步走解决问题

  以9月6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证监会在其反馈意见中,指出公司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通过关联方供应商进行周转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在2014~2015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一次性发放后,公司先把款打给小股东当时控制的关联方供应商,关联方收到银行款项的当天再全额转账至公司账户,公司在后续经营期间根据资金安排,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内支付给关联方相应的款项及补充其他运营资金。《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明确“流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因此上述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问题。

  江苏精研在招股书预披露更新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公司按照与各供应商协议约定的账期支付货款,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及其他营运资金的使用时间分布较为均衡,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时间与公司实际支付供应商货款期间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周转贷款一次性发放后,公司在后续经营期间根据资金安排,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及补充其他运营资金。

  在回答了公司如此操作的原因之后,重点在于解释这一做法是否对公司产生了实质的不利影响。公司表示,由于关联方供应商在款到当日即转账至公司账户,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且相关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公司也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此外,这一情况属于“下不为例”,在报告期内未持续发生,具有偶发性。关联方供应商也没有因此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怀新投资·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梳理相关案例后,总结发现,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说明“走账”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银行、日期、金额、转出转入日期、转出单位及其情况等信息;(2)如有必要,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说明这类做法其主要目的和资金使用均在于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公司利益未受损失,没有骗贷目的;(3)强调“走账”是临时的、偶然的、历史的问题,公司现在不存在这类问题;(4)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证明,公司已经还本付息,银行未受损失和处罚,免除就此对公司的诉讼;(5)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出具证明,公司没有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免除就此事追究公司责任等;(6)如有必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示兜底承诺;(7)表明公司意见健全规范相关制度,承诺未来不再发生。

  瑕疵问题避免积重难返

  今年6月1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否决了京博农化的IPO申请,发审委表示“发行人2013年1月1日以来,银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受托将款项支付关联企业,上述企业在收到银行付款后及时将该款项转至发行人银行账户。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是否违规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公司招股书显示,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7月,通过上述方式,与关联方的走账总金额达到5.7亿元,与非关联方的走账总金额为6000万元。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一方面企业在证券化审核过程中存在的“流动资金贷款走账”瑕疵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能等到真正开始证券化的时候,才想起来解决历史瑕疵。以京博农化为例,3年间累计6.3亿元的“走账款”,对比公司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不能不说对其经营活动没有重要影响。这也导致公司“亡羊补牢”的措施,还不能消除监管层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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