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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董事长和小舅子同住一夜成内幕交易铁证

加入日期:2017-9-27 17:43:0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9-27 17:43:07讯: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越来越严格!

  QQ微信聊天记录、不同股票账户登录时间和地址、通电话后交易情况,都成为了认定内幕交易的重要证据!

  今天,证据类型再次升级!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小舅子在董事长家里留宿,被证监会认定在这个时候泄露了内幕信息!!

  证监会查明:

  惠某时任大连港董事长,王文系惠某配偶王某的弟弟。2016年3月22日当晚王文在惠某家中留宿,两人有见面接触。

  2016年3月23日至24日期间内,

  王文操作使用“王某清”账户买入“大连港”351,300股,实际获利500,016.79元;

  王文操作使用“包某伟”账户买入“大连港”21,000股,实际获利18,826.69元;

  王文操作使用本人名下账户买入“大连港”15,000股,实际获利13,233.28元。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王文没收违法所得532,076.76元,并处以532,076.76元罚款。

  当事人提出抗辩:

  惠某不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客观条件;

  王文与惠某关系不密切,惠某没有向王文泄露信息的主观动机;王文也没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途径。

  王文历史上多次交易过“大连港”,有投资港口类股票的交易偏好,集中买入“大连港”是王文一贯的交易风格,3个账户的资金变化及交易行为不具异常性。

  王文2016年3月买入“大连港”有正当信息来源或正当理由。王文关于风水先生推荐他选择与水有关的股票的辩解与其既往投资经历相印证,而王文在惠某家中看到辽宁日报《大连立足比较优势参与环渤海合作》文章,包含诸多词汇、项目直接或间接与大连港有关,直接促使王文决定买入“大连港”。

  证监会对抗辩无情驳回:

  “王某清”“包某伟”“王文”账户等3个账户交易时点与其联络接触内幕知情人惠某的时点高度吻合;

  王文与惠某在2016年3月22日存在联络接触,而上述3个账户于3月23日、24日买入“大连港”;在大连港发布《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之后,又于3月28日至4月1日陆续将所持“大连港”卖出,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点、股价走势吻合。

  上述3个账户在3月23日同日均转入资金,于3月23日(联络接触后的次日开始)和24日,集中买入“大连港”。3个账户历史上都多次交易过“大连港”,但此次交易资金量明显放大。3个账户在2016年3月23日9点32分至9点50分短短20分钟内连续交易10笔,买入“大连港”276,000股,完成涉案期间买入总股数的71%,交易快速、急迫。

  王文在其交易理由中所提辽宁日报《大连立足比较优势参与环渤海合作》一文的内容是关于大连市的战略定位和政策引导,并没有对大连港有明确具体的政策安排,不可能在短期内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从正常的投资逻辑来看,该篇文章不足以构成“直接促使”王文立即大量买入“大连港”的理由,并且王文快买快卖的交易情形也与该理由不相吻合。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文)

  〔2017〕86号

  当事人:王文,男,1974年6月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文内幕交易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据此,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2月末、3月初,大连港时任董事长惠某指示董事会秘书王某璐研究大连港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由王某璐安排证券事务代表初某科具体研究2015年利润分配事宜。2016年3月7日,初某科将利润分配方案初稿通过U盘拷给王某璐。

  2016年3月11日,王某璐将上述方案修订完毕后将《关于实施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发给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由财务部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建议》提出三种实施方案,并在最后建议采取每10股转10股送3股派0.75元现金的方案,与大连港最终披露的分配方案完全一致。

  2016年3月11日,王某璐将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题的《股份公司三会事务审批表》在机场提交给惠某审阅,惠某签批同意。同日,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苗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惠某及时任大连港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含《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2016年3月18日,苗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惠某及时任大连港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董事会通知及包括《关于审议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在内的董事会议案。

  2016年3月24日,大连港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3月24日晚发布《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3月25日公开。2016年6月28日,大连港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

  大连港于2016年3月24日晚发布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至2016年3月24日。

  二、王文获取内幕信息及利用“王文”“王某清”“包某伟”账户交易“大连港”情况

  惠某时任大连港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惠某指示大连港董事会秘书王某璐研究大连港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签批同意内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题的《股份公司三会事务审批表》,接收含《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邮件、含《关于审议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案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邮件,知悉大连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王文系惠某配偶王某的弟弟。2016年3月22日当晚王文在惠某家中留宿,两人有见面接触。

  2016年3月23日至24日期间内,王文操作使用“王某清”账户买入“大连港”351,300股,实际获利500,016.79元;王文操作使用“包某伟”账户买入“大连港”21,000股,实际获利18,826.69元;王文操作使用本人名下账户买入“大连港”15,000股,实际获利13,233.2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王某清”账户情况

  “王某清”账户于2015年5月15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营口辽河大街营业部,由王文决策、操作,王文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该账户内资金由王文和王某清共有,共同承担盈亏。

  2016年3月23日,“王某清”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证券账户1,000,000元;从“包某伟”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300,000元,后转入证券账户。3月24日,“王某清”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存现99,900元,后转入100,000元到证券账户。

  2016年3月23日“王某清”账户累计买入“大连港”321,300股,买入成交金额1,328,756元。3月24日累计买入“大连港”3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22,700元。2016年3月30日、4月1日,该账户将持有的“大连港”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954,449元,实际获利500,016.79元。

  (二)有关“包某伟”账户情况

  “包某伟”账户于2013年1月1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营口渤海大街营业部,由王文决策、操作,王文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该账户内资金由王文和包某伟共有,共同承担盈亏。

  2016年3月23日,“包某伟”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证券账户120,000元;转入“王某清”对应三方存管账户300,000元;3月23日累计取现69,900元。

  2016年3月23日“包某伟”账户累计买入“大连港”2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86,640元。2016年3月28日该账户将持有的“大连港”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05,630元,实际获利18,826.69元。

  (三)有关“王文”账户情况

  “王文”普通账户于2012年2月20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营口渤海大街营业部,由王文本人决策、操作,账户内资金为其本人所有,盈亏由其本人承担。

  2016年3月23日,“王文”普通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证券账户转入140,000元。

  2016年3月23日买入“大连港”15,000股,买入成交金额62,100元。2016年3月28日该账户将持有的“大连港”全部卖出,卖出金额75,450元,实际获利13,233.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惠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点不清、认定有误,惠某3月份未查阅相关邮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惠某在2016年3月23日之前知悉内幕信息。第二,王文与惠某在2016年3月22日有接触,但此时惠某不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客观条件;王文与惠某关系不密切,惠某没有向王文泄露信息的主观动机;王文也没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途径。第三,王文历史上多次交易过“大连港”,有投资港口类股票的交易偏好,集中买入“大连港”是王文一贯的交易风格,3个账户的资金变化及交易行为不具异常性。第四,王文2016年3月买入“大连港”有正当信息来源或正当理由。王文关于风水先生推荐他选择与水有关的股票的辩解与其既往投资经历相印证,而王文在惠某家中看到辽宁日报《大连立足比较优势参与环渤海合作》文章,包含诸多词汇、项目直接或间接与大连港有关,直接促使王文决定买入“大连港”。第五,“包某伟”及“王某清”账户资金系二人本人所有,应扣除包某伟、王某清投入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以王文个人的实际收益为罚款基础。第六,王文一直积极配合调查,甚至能如实陈述其于2016年3月22日与惠某接触等可能对其不利的重要事实,本案交易及获利金额相对较小,且不存在应对当事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七,王文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但若最终认定王文内幕交易成立,也恳请按“没一罚一”进行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对惠某于3月11日(3月22日前)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基于多份证据,包括:大连港提供的情况说明、王某璐和惠某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惠某出差机票行程单、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题的《股份公司三会事务审批表》、大连港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3月11日苗某发送给惠某等董监高含《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的董事会会议通知的相关邮件等。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综合上述多份证据及惠某职务情况、在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项上的动议、决策作用,认定惠某3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已达到优势证明标准,足以证明。我会对其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王某清”“包某伟”“王文”账户等3个账户交易时点与其联络接触内幕知情人惠某的时点、大连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项进展高度吻合。王文与惠某在2016年3月22日存在联络接触,而上述3个账户于3月23日、24日买入“大连港”;在大连港发布《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之后,又于3月28日至4月1日陆续将所持“大连港”卖出,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点、股价走势吻合。

  第三,上述3个账户在3月23日同日均转入资金,于3月23日(联络接触后的次日开始)和24日,集中买入“大连港”。3个账户历史上都多次交易过“大连港”,但此次交易资金量明显放大。3个账户在2016年3月23日9点32分至9点50分短短20分钟内连续交易10笔,买入“大连港”276,000股,完成涉案期间买入总股数的71%,交易快速、急迫。我会对其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四,王文听证会上申辩“包某伟”“王某清”账户的资金为包某伟、王某清各自所有,该说法与王文原来在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的2个账户均有部分资金为王文所有的说法不一致,结合王某清情况说明、包某伟情况介绍以及上述3个账户的资金划转记录,我会对其该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五,王文在其交易理由中所提辽宁日报《大连立足比较优势参与环渤海合作》一文的内容是关于大连市的战略定位和政策引导,并没有对大连港有明确具体的政策安排,不可能在短期内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从正常的投资逻辑来看,该篇文章不足以构成“直接促使”王文立即大量买入“大连港”的理由,并且王文快买快卖的交易情形也与该理由不相吻合。我会对其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我会认为上述3个账户资金划转、买卖“大连港”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与王文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惠某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不具合理理由,对王文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所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相关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的申辩意见,经核实,我会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文没收违法所得532,076.76元,并处以532,076.7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21日

编辑: 来源:老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