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环宇建工(831873)发布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显示,原告环宇建工将宿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宿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因开发宿州市“环宇.国际广场”项目,与环宇建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签订《环宇国际广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一份,约定由原告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施工总承包任务,工程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原、被告最终确认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总价款为582,599,321.17元。截止到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261,245,000.00元,未返还原告质量保修金。但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3,876,342.00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1日起到判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二倍计算的相应利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56,205,828.50元(自2013年6月5日计算到2017年8月31日,拖延付款时间在28天以内的,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5.6%计算相应利息;拖延付款时间超过28天的,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5.6%二倍计算相应利息)。
此外,环宇建工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修金8,738,989.83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到判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判决原告对处置被告开发建设的宿州环宇国际广场1#-6#楼所得款项在诉讼请求第一、第二、第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宿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环宇建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因被告迟迟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为避免公司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尽快解决工程款问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宇建工表示,由于本案刚被法院受理,尚未做出判决,故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三板在线获悉,环宇建工于2015年1月29日挂牌新三板,主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道路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