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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细则待发签约规模有望扩围

加入日期:2017-9-16 1:30:0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9-16 1:30:09讯:

  经过一个多月的公开意见征求后,银监会日前汇总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作为债转股政策层面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债转股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僵尸企业、商业银行参与门槛以及股东权利等问题的规定,将使债转股的规模得以扩大。

  穆迪银行业分析师尹劲桦认为,意见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收购债权时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并不得使用债权出让方银行的资金的规定,将有助于改善债转股交易的透明度。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晰了市场化债权股的实施框架,自此新一轮债转股正式拉开帷幕。

  此后半年时间,商业银行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操作规范,此次意见出台将有利于加速推进债转股项目的落地。

  排除“僵尸企业”

  从试点排查到严格禁止,商业银行债转股指导意见明确把“僵尸企业”排除在外,中央对债转股细则的规范内容越来越明确。

  根据上述意见要求,明确了债转股实施对象企业和贷款类别。提出债转股实施对象企业的五条负面清单,禁止对“僵尸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及鼓励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类型,主要是符合产业政策,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史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僵尸并不在债转股的范围内,有利于保证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我们接触的商业银行和企业双方看,对于僵尸企业除了一部分允许死掉外,其他的可以在企业内部实现重组并购,而不是靠商业银行的债转股。”

  在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降低杠杆工作视频会议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强调,当前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理,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着力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大力处置“僵尸企业”。

  数据显示,去年国有企业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

  今年以来,全国不少省份都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任务。其中北京提出将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支持分类处置50户以上“僵尸企业”,浙江提出要在2017年认真完成处置300家“僵尸企业”。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认为,目前我国大量实体企业投资回报率赶不上债务成本,甚至有部分企业完全靠增量债务来维持经营,沦为“僵尸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债转股,无非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以‘明股实债’等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回报率。另一种是企业通过债转股来逃掉自己本应承担的债务负担,但无论哪种结果,都不是决策者想看到的。”徐高分析。

  正是看到这种情况,银监会在此次细则条件中提高了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的门槛。

  根据意见要求,银行设立债转股专营机构需要具备较高的设立要求,一是要求专营机构最低100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二是要求专营机构实施债转股主业不能低于50%。

  尹劲桦认为,这些要求提高了成立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门槛,主要为了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且资质较好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同时避免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牌照实施监管套利。

  来自中投咨询的数据显示,专营机构100亿元注册资本中,银行不能低于50%,意味着至少要有50亿元的现金,而目前1000多家的商业银行中,具有50亿元现金流的银行占比不足5%,专营机构门槛的提高使其更注重资金的安全性。

  为企业去杠杆

  “上一轮债转股主要是为了商业银行上市做准备,债转股的资产都是不良,但此次债转股意在为企业去杠杆,盘活企业资产,从目前资产情况看,并非都是不良。”史诗表示。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从2017年4月起,银监会陆续发文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6月1日,本轮债转股共签约58个项目,涉及53家企业,签约总金额超过6100亿元。

  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和钢铁行业是“债转股”两大主要行业。其中,煤炭行业为 3360 亿元,钢铁行业 1716 亿元,合计 5076 亿元,占债转股项目的 83%以上。

  然而,区别于上一轮债转股企业名中诸多不良资产,此次改革不只局限在不良资产方面。

  对于之前市场关注的债转股贷款类别问题,《管理办法》给出了界定:“转股债权风险分类类型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即债转股不限于不良贷款,也可以包括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实体经济所获得的167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中,股票融资占比还不到4%,90%以上为各种形式的债权型融资。

  史诗认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增强了资本金的数量,使其能够撬动更多的资金进入债转股,扩大了投资者的类型,同时为债转股模式的推广趟出一条路,发挥试点优势,积累更多经验。

(原标题:债转股实施细则待发 签约规模有望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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