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9-14 13:50:48讯:
在南京某小区出了一件奇葩的事,小区的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提出要涨价,被业主们拒绝,就表示要撤出。没想到解约撤出之后,在业委会新的物业招标中又中标了,价格也有一定上涨。业主们因此质疑业委会的公正性,要求业委会公开物业招投标和业委会选举的所有资料,并且撤销业委会选举结果,还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业主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2013年底,南京一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想涨价了,从1.5元涨到2元,于是向业委会提出了申请。但是业委会通过书面投票征询业主意见,发现大部分都不同意,原来的物业公司就表示,不涨价就不干了。业委会讨论之后,决定不再和物业公司续约,要求其撤场,并且在第二年重新进行了物业的招投标。
没想到2014年,在新的招投标中,原来的物业公司竟然中标了,而且还是以收费标准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中的标,于是业主们愤怒了。“这种结果怎么可能没有问题!不仅招投标的程序没有公示,之前的业委会账目、每年的开支账目都没有详细公示!”业主张先生表示,业主们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业委会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开2014年物业管理费涨价的所有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司物业费涨价申请书、小区全体业主意见征求书或调查表、小区全体业主物业费涨价表决票等。还要求业委会即时公开并且让业主们查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性收支的所有账册、资料,账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账、原始发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总账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等。
最重要的是,因为对业委会的信任危机,业主要求业委会公开2014年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资料,并且撤销2013年底业委会选举大会的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资格。
业委会称业主无权要求公开资料
而业委会的叶主任则表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在社区的指导下进行,业委会虽然保留了该次选举的相关资料,但如果要公开,主体应当是社区,业主无权要求公开。
至于业主要求查阅维修基金等账目,叶主任表示,业主们并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应当通过合情合理的方式来行使该权利,委托专业人员到场一并查询。“我们业委会选举的投票结果都在楼道、电梯内进行了公示,每年的3月底前,业委会也会将上一年度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在法庭上,几位物业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也作证说看见过小区的业委会改选公告。
最后的结果是,法院经审查认为,业委会换届选举的资料、物业招投标资料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都必须对业主公开,但是撤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的决定和终止业主委员会资格的诉求不予以支持。
■ 专家解析
业主究竟有权知道什么?
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的重点是业主的知情权,这也是当前小区业主与业委会矛盾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业主知情权这一话题,我们来听听权威专家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怎么说。
1、 业主有权知情的范围有哪些?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方律师表示,本案中业主有权查阅2013年年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所涉及的资料、2014年度物业费涨价的资料、选聘物业公司所涉及的招投标资料、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账册、资料、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支情况的账册、账目,这些当属业主知情的范围。
2、业委会是不是资料的保管主体?
本案中业委会辩称其并非资料的保管主体,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方律师认为,业委会主体是适格的。根据涉案小区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能,负有向业主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事项的义务。根据议事规则,业委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而资料如何留存、归档于何处,属于业委会资料保管工作的具体内容,并不影响业委会作为资料公开的主体。
3、材料公示实际情况到底听谁的?
方律师表示,这件案子还有个争议事实在于,业委会是否已经公开了业主诉请中的相关资料。业委会认为其已经公开,并提供了证人和证据予以证实,业主则表示其仅在楼道中看到过2015年的账目,但该账目为总账,并非细账。法院则认为,业主认可在楼道内公示的账目可以认定已经公开,但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其他业主要求公开的资料,业委会仅提供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就不应当被采信。
最后,方律师提醒业主与业委会应当本着互相信任互相理解的原则来对待业主的知情权一事,业主行使知情权时应当符合正当目的原则,并且应有合理的边界,业委会也应当尽可能让业主知晓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状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