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8-30 15:08:57讯:
钮文新:ICO就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换了一种方式,换了一种工具我们就不认识了?中国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年互联网金融爆发的时候存在这样的问题,现在“虚拟货币”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我看到中国证监会正在针对ICO——虚拟货币发行展开调查,并制定法律法规。太好了,但我以为,这东西根本不存在“趋利避害、区别对待”的问题。
所谓“趋利避害”,一定要有利才能趋,但我找不到“虚拟货币”之利,而弊却非常明显,那就是:以“虚拟货币”为工具,以“价格上涨”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说“虚拟货币”有利的人,大都集中于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可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区块链?仅仅是因为建构更多的“虚拟货币”,然后通过ICO圈钱,在然后哪?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意义何在?更重要的是: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宣传,其核心无非是“虚拟货币”可以涨价,拥有者可以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巨额利益”,并以此吸引千千万万的根本搞不懂区块链技术的老百姓购买,单一品种的人数远远超过200人的私募份额,从现行法律角度看,这难道不构成非法集资吗?
我一点都不反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也希望看到中央银行研究这项技术为未来“数字货币”发行做准备。但现在的威胁,如果央行为数字货币而研究区块链技术,那有这么多社会群体掌握这项技术,而不是央行独立、独到的技术,那发行数字货币还成立吗?是不是存在巨大风险?比特币挖矿再难,也是要被挖出来的,而未来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也被不断“挖”,那国家金融不就乱了?
我认为,不必纠结于这些“虚拟货币”的营销方式是否属于传销,更不必纠结于“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没意义。因为,ICO已经牵涉社会集资行为,“虚拟货币”至少不是法定货币。所以,对那些说不清道不明,对实体经济没有帮助,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行为,都应当毫不犹豫地取缔。
如果制造“虚拟货币”的公司需要融资,那请它们和天使、VC、PE去谈,而不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如果那些专业的股权投资人都不理解,不愿投资,那社会公众有什么能力鉴别“虚拟货币”的价值?如果社会公众仅仅是因为“涨价”而持有“虚拟货币”,那不就是“击鼓传花”的游戏——庞氏骗局的变异?我认为,绝不能允许以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众筹背后是公司或项目的收益权,公司或项目的收益分红的,除非是公益众筹。但持有“虚拟货币”的权益在哪?如果投资者没有购买到任何权益,那不是单纯的“空气炒作”吗?
所以,ICO就是利用“虚拟货币”的非法集资,如果不是,那请你来定义这一行为的属性。如果称之为融资,那未经许可也不许向社会公众融资,这是法律;而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融资就是非法集资,这也是法律。所以建议中国证监会不要手软,不要给社会留下后患。再先进的技术,如果它生产的是鸦片,那也必须严格管制,这才是市场与政府的正确关系。(.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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