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财务安全评估报告》指出,在2017年进行财务安全评级的2629家样本中,有1139家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占全部样本上市公司的43.32%。
在安全评级的2629家样本中,竟然有1139家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占全部样本上市公司的43.32%,这样的数字确实让人咋舌。在以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为基调的证券市场,竟然出现四成多的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这确实让人难以置信。作为法律明确要求,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竟然出现大面积的粉饰现象,这更让人对证券交易市场规范程度以及禁止欺诈等可信度产生深深的怀疑。
上市公司为何要“粉饰报表”?原因很简单,就是要给社会各方一个经营和收益良好的假象,进而让投资者对自己充满信心,不至于出现被投资者抛售股票进而抛弃投资的现象。这对于一个上市公司稳定的投资收益保证而言,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同时也是保证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收益率的重要晴雨表。如果从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粉饰报表”无疑是追求利益和交易正常的最佳选择。但殊不知,“粉饰报表”的直接后果,其实就是用粉饰后的数据和假象,来欺骗投资者、监管者,这样从上市公司角度而言,维护了投资秩序和投资回报利益,但从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却是在用虚假和谎言欺骗投资者,回避监管者,更是在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直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还涉及违法犯罪。与此同时,往深层次分析,“粉饰报表”其实更是自己在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一旦信息失真被暴露,必然导致投资信心剧减,公司信誉度恶化,后果不堪设想。
《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中,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第十一章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明显,“粉饰报表”虽然看似一种对财务报告的粉饰美化,但实际上却是一种不如实披露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对投资人造成利益伤害甚至是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的违法畸形。对这类行为,应该从严查处,并依据事实情节依法从严从重惩戒。
现实中,任何欺诈和虚假信息,对于证券交易市场都是一种“大恶”性质的“蝴蝶效应”,对这样的畸形必须从严从重惩戒,才能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现实中频频上演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执法不严,惩戒不力。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开,有关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并推行制作终身负责、公开终身负责、失真终身究责机制。其次,要对“粉饰报表”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严惩戒信息失真的上市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违法成本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开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粉饰报表”畸形。
(原标题:对“粉饰报表”应该依法重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