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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18起违规减持“先斩后奏”式违规减持多

加入日期:2017-7-27 20:17:4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7-27 20:17:44讯: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完善原有的减持规定,剑指清仓式减持、“精准”减持、过桥减持的市场乱象。新规实施以来,市场减持的情况符合政策预期,但要有效打击违规减持,处罚力度仍需加强。

  据记者查阅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公告发现,5月27日至今,共有18起上市公司董监高或重要股东违规减持事件。从交易所自律监管来看,监管措施主要还停留在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等喊话层面。

  部分公司踩线IPO上市公告书预披露承诺

  减持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媒体大力宣传下,大部分董监高、重要股东都了解了这一规定。

  而IPO上市公告书中,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需预先披露的承诺却被不少“持股占比不达标”的股东忽略,从而踩线。

  自然人股东许端平7 月 17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洪汇新材股票 5 万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405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5%。

  深交所监管函称,许端平在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本次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提示性公告,违反了上述承诺。

  同样违反了承诺的还有日机密封股东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深圳柏恩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造成违规。

  深圳柏恩表示,由于公司上市新股发行导致深圳柏恩持股比例被动降至 3.75%,工作人员误以为深圳柏恩所做出的承诺仅需在其对公司持股达到 5%以上时才须遵守、履行,因此导致本次违规减持发生。

  “先斩后奏”式违规减持最多见

  如果说踩线IPO上市公告书预披露承诺是业务不熟。那么直接违反减持新规要求,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而直接减持的“先斩后奏”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情况超半数。

  如6月5日,济民制药副总经理马桂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济民制药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15.02元/股,成交金额为7.51万元,获得收益5.23万元。6月6日,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情况。马桂验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6月15日,国机汽车副总经理方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800股,成交均价为11.51元/股,成交金额为2.07万元,获得收益972元。所售股票系方竹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6月16日,公司公告了上述交易情况。方竹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其他的包括东易日盛副总经理刘勇、清水源副总经理朱晓军、博敏电子副总经理邓宏喜、蒙草生态副总经理邢文瑞、扬子新材董事许孝男,以及沪电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明贵在首次减持前均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显然,这种做法很“粗暴”。不过,从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来看,主要还停留在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等层面。

  而其他的,比如,好利来青山纸业的董监高存在超比例减持、自然人吴玉妹违规减持美锦能源定向增发股份,反映出来的或许是持股人需要加强减持新规的学习。

  处罚太轻成新规短板

  为什么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董监高敢于以身试法的挑战减持新规?违法成本的高低是相关主体考量的主要因素。没有严惩措施是减持新规的一大短板,也导致其威力打折。

  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作出了处罚安排。如,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前段时间,深圳柏恩清仓式违规减持备受市场关注。5月22日、23日,深圳柏恩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清仓其所持有的400万股日机密封,获利超过1.2亿元。

  深圳柏恩曾表示,如违反预披露承诺,公司将在日机股份的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股份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归日机股份所有;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目前来看,深圳柏恩却仅仅只是表示歉意,完成了第一项。市场人士认为,深圳柏恩不履行承诺的清仓式减持行为,体现了现行制度的漏洞。

  记者注意到,也有违规主体拿出了积极的态度。青山纸业董事刘洁承诺,在本次减持所持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后,立即购回(增持)所减持的公司股票。

  市场人士建议,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出台政策,如规定违规减持者所得收益全部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要求减持者“回购”所减持的全部股份,如果有多余差额的,全部上缴上市公司;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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