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相似,但在法律适用上按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前者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等知情人员,后者则主要针对基金等资管行业人员。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界争议的焦点在于,内幕交易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有人理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里,只有“情节严重”一项,而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而有人则理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内幕交易罪的两个量刑档次。
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判决实例中量刑标准差别很大。因为刑法规定,犯有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内幕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两者的量刑等级有很大差别,如果按照一些地方法院工作人员理解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有情节严重一个量刑档次,那么对于“老鼠仓”的判罚只能处以5年以下徒刑,如果再有自首、退赔、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很可能对大部分“老鼠仓”判处缓刑。
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缓刑、等额罚款,成为大部分“老鼠仓”案件的判决结果。2011年,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2014年10月,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钱钧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60万元。这些案件的量刑,值得商榷。
此外,引发量刑争议的还有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原工银瑞信基金经理王某“老鼠仓”案。
对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量刑标准的不统一,还导致上级法院轻易改判。2016年,华夏基金经理罗某将其负责操作的两只基金的股票交易信息提前透露给弟弟,获利556万余元。一审判决二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获刑6年和5年并处不等罚金之后,二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改判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内幕交易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没有司法解释。现有立法不够严谨,导致各界对此条文的理解有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各地、各级法院量刑标准不一致,突出的问题就是重罪轻判、缓刑滥用,罚金偏低。
对于频发的 “老鼠仓”案件,应呼吁全国人大出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量刑标准。
(原标题: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老鼠仓案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