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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起支持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确定方法

加入日期:2017-7-17 4:04:08

  所谓“适格原告”,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是诉讼的前提条件。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判断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专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投服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适格原告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前提条件: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等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的,应当以有关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等为前提,且该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等需要在起诉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此外,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或者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也即,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尚未被证监会或派出机构等相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或刑事裁决文书尚未生效的,不能提起诉讼索赔;证监会或派出机构等相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两年的,也不能再提起诉讼索赔。

  二、提交身份证明及投资损失证据资料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还需提供包括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在投服中心支持起诉的虚假陈述案件中,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一)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查询单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三)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被告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等。

  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完整的证据材料。同时,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投资者将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还应当证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干规定》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和排除方法。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上文提到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公告日等。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较常见的揭露日有: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公告之日等。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如,上市公司主动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纠正并公告之日。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购买该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被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符合《若干规定》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向上市公司索赔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购买股票所产生的损失。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一定要注意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已被行政处罚,或违法行为已被揭露的,应谨慎投资。

  在投服中心发起的虚假陈述案件支持诉讼中,投服中心会对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投资者原告资格不适格的,将通知投资者并退回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的,且有必要补交的,将通知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的,投服中心将会根据工作流程及时发起诉讼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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