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完善空间;笔者以为,可考虑引进集体诉讼制度等被成熟市场证明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它不仅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任,而且通过对投资者进行等级分类,让合适的投资者买进合适的产品,以此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很显然,《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这种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对于中国股市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不过,就保护投资者来说,虽然该管理办法是一部投资者保护的专项规章,但这种保护是一种最基础性的保护,就中国股市现状来看,这种保护的作用较为有限。
比如,对于合格投资者买合格产品,管理办法实际上并没有切断不合格投资者买进高风险产品的渠道。根据管理办法,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看,没有强制的门槛限制,很有可能导致合格投资者买合格产品流于形式。
又比如,对于合格投资者所面对的投资风险问题,如果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这些合格投资者的利益是不是需要进行保护?毕竟,合格投资者买合格产品并不表示不承担投资风险,也不代表不会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因此,即便是合格投资者买合格产品,同样需要直面投资者保护更深层次问题,而不是说合格投资者就可以承担更大投资风险。
因此,尽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但在保护投资者的问题上,A股市场还需要有更加实质性的保护措施。笔者以为,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举措。
首先,是需要对A股市场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由于制度不完善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情,在A股市场比比皆是。比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根据兴业证券公布的赔付方案,2015年12月11日以后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在赔付范围之列。但欣泰电气股票并没有从2015年12月11日起进行停牌交易,这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都将得不到赔付。
买者自负实属应当,但由于停牌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欣泰电气退市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是对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转移。反之,如果停牌制度合理,并从2015年12月11日起就对欣泰电气进行长期停牌,那么这种损害就不会发生。
其次,要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以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美国股市,上市公司不敢轻易违法违规,就是因为美国股市严刑峻法提高了造假者的违法成本。而A股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猖獗,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证券法》力度不够,为违法犯罪者创造了寻利空间。如绿大地、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原造假主角、控股股东们虽然都被判刑,但他们确曾因欺诈发行而成亿万富翁,这成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种隐性鼓舞。
此外,目前A股市场并不缺少名义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种措施,但这些措施却难言切实有效。比如,IPO欺诈发行的股份回购措施,本是一个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但该措施没有保障性,上市公司说不实施就可以不实施,以至保护投资者成为空谈。再比如,先行赔付制度未能涵纳全部流通股股东。笔者以为,在对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上,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进集体诉讼制度,这被境外成熟市场证明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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