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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费改税”平稳过渡

加入日期:2017-6-29 11:34:36

  去年年底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由此正式拉开“费改税”的序幕。在环保税法通过半年多后,环保税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2018年环保税开征的关键一步。

  近日,财政部官网正式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在7月26日之前向公众征求意见。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税法开宗明义确立了“绿色税法”的定位。记者梳理发现,近5000字的环保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对去年底通过的环保税法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内容,推动环保税真正落地。

  例如,此次实施条例意见稿对“其他经营者”进行细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

  为了体现对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惩罚力度,实施条例明确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对于环保税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收环保税,为此,实施条例明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或者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此次实施条例还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等。

  记者认为,在实施条例意见稿公布之际,有必要重新审视排污费的历史地位、全面总结排污收费实施经验及不足,为“费改税”的平稳过渡提供理论支撑。

  纵观我国多年来排污收费制度的演进,不难发现,造成排污收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一大因素是环境监测及执法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核查手段和数据很多,但准确的数量监测依赖于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各监督核查手段之间并没有很好地衔接,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整合,政策执行成本较高,且各套数据由于监测频率、统计范围、统计口径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至今无法形成一套完整可靠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

  同时,由于没有在线监测作为依据,环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整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

  此外,排污费征收需要大量人员投入,而环保部门负责收缴排污费的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甚少,排污量计算不准,这也直接影响了排污费核定收缴质量。

  业内人士表示,环保税法获得通过是中国环境保护里程碑事件,使得税收法定原则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传递出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信号。与此同时,这也标志着我国税收加快从行政手段向法制化转变,为下一步修订个税法、出台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等树立范本。而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记者认为,根据规定,由于环保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税务机关展开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因此中央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税收与环保两部门应合作避免监测数据的造假等问题,对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监督,保证环保税的征收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此外,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增进多部门、地区协作。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实现环保部门、税务部门间的高效合作,双方共同监督纳税人的排污信息;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各地政府也可以通过该平台统一核查、协商。今后可以该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逐步完善公共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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