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我国拟将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中小企业减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