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今年第1号令《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当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办法》删除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这条规定。
所谓“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而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北向通”。
“北向通”是指我国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规定,“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债券权益。境内外托管机构等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暂行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对违反法律法规、该暂行办法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债券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