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警惕涨停板中的陷阱”案例文章,其中提到人为制造涨停板的操作手法。
笔者认为,投资者应高度警惕涨停板背后可能埋伏有操纵者预设的陷阱,而监管层面也应完善有关制度、遏制涨停板操纵手法蔓延。
本案例中,唐某某在三个交易日内即完成操纵“X”的“建仓—拉抬—出货”全流程。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建仓“X”214万股,成交均价19.37元。次日从10:42开始以大手笔拉升,在短短31分钟内至涨停21.32元,下午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万股,巨单封死涨停板。第三天唐某某在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23.45元申报买入700万股,但在9时19分48秒前全部撤单,当日“X”高开后唐某某即反向出货,股价一路振荡下行,唐某某大获暴利。
投资者往往将涨停板股票视为庄家操盘实力强悍,由此市场出现打板一族,专门追涨停板。而且市场还总结出“涨停板有三必有五,有五必有七”等规律。越是涨停板股票,投资者越是趋之若鹜。
但从本案例来看,股票涨停却可能是庄家使出的障眼法、迷魂阵,股价走高后自己则趁机反向卖出收获利润。另外,股票当日出现涨停后,还存在“烂板”可能,有些庄家以部分资金封住涨停板后,其他跟风资金在涨停板追入,庄家趁势撤掉买单、反向卖出,当日股票跌破涨停板,“收获”过程大大提前,这更让投资者防不胜防。
本案例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涨停板,这可能是庄家给你挖的坑,股票投资还是应聚焦到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上面。不过,从本案例及其他操纵案例来看,要遏制涨停板操纵手法对投资者产生危害,还需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多种预防措施。
首先,要严格控制涨停板大额申报行为。深交所交易规则直接将大额申报维持涨停板纳入异常交易行为。现实中有些涨停板封单总量甚至超过股票实际流通量,大单封涨停对市场情绪影响巨大,不仅构成异常交易行为,还很可能构成对投资者极具误导效应的市场操纵。
对此,管理层不仅要进行事后监管打击,更应适当事前预防限制。建议可规定,单个投资者控制的账户在涨停板买入额最多不得超过实际流通量的10%;大额投资者如果想诚心买入,可在大宗交易市场寻找大笔卖家,而不应在二级市场大额挂单,对市场情绪构成不必要的影响。庄家挂出大额买单或出于不良居心。
其次,要完善集合竞价制度。沪深交易所开盘交易时段为9:15至9:25,而这短短的10分钟又被分成两个小的时间段,在9:15至9:20可将之前委托单撤单,而在9:20至9:25这个时间段内委托单却不能撤单,这就容易构成虚假申报的操纵手法。本案例中的唐某某也使用了这个操纵手法,巨量申报买入后再撤单,意图影响开盘价。建议完善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9:15至9:25所有委托单都不能撤销。
事实上,深交所的收盘价也是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竞价时间段为14:57至15:00,在这个时间段内不能撤单。这个做法也应拓展到开盘价的产生机制上面,以防开盘价被操纵。
第三,要将证券账户实名制落到实处。为逃避监管打击,庄家实施市场操纵,往往使用多个账户,市场出现专门负责联络租借账户的掮客,出租账户方则可能获得盈利分成等利益。唐某某在其他一些操纵案中,就曾控制使用近百个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并频繁换仓。
2015年证监会出台《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证券公司要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但现实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笔者认为,对实施市场操纵的庄家予以打击固然必要,但是对出借账户的主体、掮客,同样要予以严厉打击,他们因一己之利成为操纵者的帮凶,对此应予以其非法所得一定倍数的行政罚款。如果庄家涉及重大刑事犯罪,这些帮凶同样要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震慑帮凶行为。
(原标题:熊锦秋:应完善集合竞价制度全力遏制涨停板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