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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呼吁:基金行业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

加入日期:2017-6-17 22:42:11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进行长期投资、组合投资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预留创新空间。

  以下为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在2017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广州,参加“2017(第十九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与大家沟通交流。首先,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次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关心、支持、参与中国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进程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创新、创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也是发展转型的方向。金融支持创新、创业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投资,最大特征就是成功的收益高,同时失败的风险也高,用少数项目的成功收益覆盖多数项目的失败成本是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得以持续的关键。传统银行信贷体系和政府投融资体系高度依赖历史资信或偿债能力,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天然力不能及。只有通过早期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活动,合理判断被投企业发展前景,积极发挥股权资本优势,规范运用概率法则,才能广泛而持久地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

  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6年以来,我国风险投资活力迸发,早期投资、创业投资推动了一批创新型企业迅速成长,风险投资专业化水平、人才素质、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与“双创”战略的价值显著提升。在行业发展呈现出的各类新趋势、新特点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数量、规模的“跨越式”增长。例如,中央层面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地方层面的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母基金、深圳市属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天津产业创新引导基金,等等。

  政府引导基金的蓬勃发展,有助于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效应,优化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的资本供给,破解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构建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于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自身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丰富业界生态层次、重塑行业结构版图,加快风险投资资本形成,推动风险投资向战略性新兴行业等重点领域纵深发展。

  实践中,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值得充分重视,例如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投资原则,在资金端对不同出资者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对优先级保证收益,由劣后级享有超额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作为劣后级出资方的财政资金为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提供风险补偿,通过风险投资基金形成杠杆,甚至多层嵌套,使得风险投资基金异化为事实上的债务融资平台。在投资中,部分基金通过协议安排,将资金借贷行为混同于股权投资行为,投资于单一融资项目,丧失了基金作为分散投资工具的风险管理功能。股权投资和分散投资两大核心特征消失后,有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风险投资基金必然滑向“刚性兑付”的陷阱,既限制了引导基金的价值发现与价值投资功能,阻碍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行业、被投企业战略价值的提升,也增加了财政资金的道德风险,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风险敞口,最终结果必然背离政府引导基金的初衷。

  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引导基金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准确定位,灵活运用三类基金组织形式,构建政府引导基金长期投资机制。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构、基金募集运作的流程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其各自的适用空间。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例,可以设立合伙型私募基金,由政府财政出资代表方担任有限合伙人,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集中投向处于初创期和早期的小型企业,确保财政资金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和可控风险,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加强风险管控、进行审慎运作;可以设立公司型基金,聘请专业投资管理团队,按公司治理的要求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在各方权责清晰、内控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显性举债适度扩大基金规模,扩展社会资本参与方式;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发起契约型基金,以共同受托责任保障资金安全,基金本身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只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必要时可以在持有人层面上搭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从而具备设立成本低、运作灵活、决策效率高等优势。无论使用哪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信托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通过分散投资管理非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

  政府引导基金应当善用《基金法》赋予的三种组织形态,整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规范开展投资运作,处理好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在不同资金主体间的分配,建立良性激励机制。只有严格遵循《基金法》要求,恪守风险投资的本质,拒绝监管套利的“伪创新”,防范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才能真正在未来创新发展的“无人区”建立并积累领先优势,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价值,在全社会营造容忍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文化。

  第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市场化博弈机制,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有关通知要求,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3年来,行业自律管理规则体系初步建立,登记备案标准公开透明,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罚执行有效,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自觉合规意识不断强化,业界秩序与公众形象明显改善。协会依托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与信用公示制度,推动行业形成三个博弈:一是在登记备案环节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相互博弈,借助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加强行业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建设;二是在基金募集环节,以基金合同为载体,推动管理人与投资者相互博弈,保护投资者合法知情权,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在投资运作环节,以信息披露为抓手,约束管理人言行一致,通过行使买方定价权、投票权,推动资本市场买方卖方相互博弈,敦促股权资本积极参与到被投企业的价值创造中去。今年4月,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信息报送的标准化、一体化,在底层数据上实现互联互通,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行业多维全景特征,进行“穿透式”核查和风险监测,进而为全部基金及其管理人建立信用记录与业绩积累档案,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为落实“扶优限劣”、激发行业创新活力、降低行业发展成本提供助力。

  政府引导基金既有其特殊性,也有风险投资基金的共性。在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筛选、评价,以及基金的合规运作层面,执行行业既有的执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回归风险投资本源,有利于培育市场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市场环境。行业自律规则与政府引导基金跨部门行政监管体系形成有效互补,可以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

  第三,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以“税收中性”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

  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架构设计可以实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与平衡,达到投资效率最高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的理想目标,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可能性,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效率。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因此,境外市场一般不在管理主体层面征收基金财产的税收。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仍需要大力发展基金工具,促进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基金的信托性质,基于基金财产的纳税主体为基金持有人,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时才缴纳所得税。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基金财产的税收列入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在资金退出端征税,并对长期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其投资标的、运作方式并无区别,均受《基金法》规范,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应当一体适用税收中性原则。

  因此,我们郑重呼吁,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进行长期投资、组合投资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预留创新空间。

  第四,鼓励慈善捐赠,着力丰富风险资本形成路径。

  纵观全球风险资本发展规律,在经历资金来源多元化阶段后,风险资本来源趋向成熟、稳定。在欧美国家,由于高额遗产税的征收,许多富豪或捐资成立家族基金会,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持续扩大基金规模,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或设立慈善先付年金信托(CharitableLead Annuity Trust),在进行定额慈善捐款的同时,倚靠专业投资团队,获取超过遗产税率的高收益。这些捐赠基金活跃于国外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领域,构成行业特殊而重要的长期资本来源。

  在我国,随着《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慈善法》的公布实施,慈善募捐管理日益规范,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趋于完善,企业股权捐赠实践也正在兴起,慈善信托的设立运作模式逐步清晰,投资于营利性的社会企业成为公益创投新方向。富裕阶层遗产捐赠、慈善捐赠是风险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应当通过税收激励鼓励捐赠资金形成风险资本。

  在广州有关“五羊城”的传说里,五位仙人乘着五色仙羊把谷穗赠予当地人民。人们把谷种四处播撒,南粤大地从此五谷丰登。今天,我们呼吁行业从业者、自律机构、监管部门和有关政策制定者,共同播撒希望谷种,深耕“双创”进程。

  今年是基金业协会成立5周年,感谢各位领导、业内同仁和社会各界对于协会的指导、支持和理解。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的发展进程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继续坚持行业自律的使命感、责任感,引导行业践行责任投资理念,与全行业一道,努力推动风险投资持续创造社会价值!

  谢谢大家!

(原标题: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呼吁:基金行业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安排不能阻碍行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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