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此外,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近年来,国家及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入,支持三农发展。急需资金周转或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均可向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有一定的优惠。对于诚信守约、资信评级“优秀”的农户,贷款利率优惠幅度越大。
(原标题: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三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