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监管部门将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思路,对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扶优限劣。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证协于近日向各家券商下发的《关于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为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了两大新门槛:一是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必须最近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二是非A类券商的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其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挂钩,必须进入前20位。
“新规有利于一些大券商——尤其是分类评价在A以上,公司债承销业务市场份额又在行业前列。”北京一家中型券商债券承销部人士称,对于近年来发力公司债承销业务的多数中小券商而言,则可能意味着“痛失公司债承销资格”。
“很多中小券商最近两年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进不了行业前20名,如果分类评价上不去,等于做不了公司债。”上述人士称。
公司债承销
两大新门槛
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文件具体有以下两处修改:
第一,在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五条增加三款内容:1、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以下简称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2、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3、因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而未开展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下一年度分类结果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自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第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其担任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须更换主承销商:1、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2、尚未取得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
上述内容均将写入《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第五条。此前,该条款规定,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即可承销公司债。
总而言之,券商未来要“保住”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至少在最近两年内,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非A类券商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后方可开展公司债承销业务。
不过,新的公司债市场准入门槛最终落地尚需时日。该文件明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最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起算年度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发布日当年。例如,《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若于2017年修订发布,则2017年作为规则中“最近两年”的起算年度,“最近两年”的滚动计算实际于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布后生效。
中小券商面临洗牌
新规意味着,要保住公司债承销资格,券商今年和明年的分类评级结果至关重要。除了争取保住或拿下 “A类”,还要争夺“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前20名”以作保底。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那些行业排名20名之外,且处于B类及以下的券商而言,则有可能失去公司债承销资格。
北方一家中型券商债券承销部人士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小券商纷纷设立事业部,固收团队人员扩充迅速,新规将限制“小而精”的券商发展,对公司债市场格局影响颇大。该人士预估,未来或有一大半券商没有公司债券承销资格,新规若真正执行,很多中小券商的固收团队将面临“解散”。
东北地区一家中小券商总裁则支持此项新规,“投行运行成本很高,有些小券商因陋就简做业务,只要监管部门把要求提高,这类小券商肯定退出这个市场。”该人士告诉记者,新规对于主承销商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以及后续信息披露、受托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承销商队伍的管理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