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组织专项活动以案明规则 揭秘市场违法违规主体骗术
5月5日,媒体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决定启动以“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本次活动分四个阶段,分别以“远离内幕交易”、“警惕市场操纵”、“谨防违规信披”、“防范违规经营”为宣传主题,活动第一阶段的宣传主题是“远离内幕交易”。
证监会此举意在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期货法规知识,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证券期货市场发展20多年来,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产品种类日趋丰富。随着市场发展的深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暴露,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新现象、新问题,使投资者难以辨别交易方式的合规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有关违法主体故意欺诈的情况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证监会部署开展此次专项宣传活动,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普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知识,明晰相关法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所惯用的骗术和伎俩,澄清投资者在认识上可能存在的误区,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次活动主要采取以案例为载体进行分析解读的形式,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以“远离内幕交易”、“警惕市场操纵”、“谨防违规信披”、“防范违规经营”为宣传主题,持续分步开展宣传。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多发领域,选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性的处罚案例,将复杂、专业的案情转化为可读性强、通俗易懂的故事,生动形象地阐明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投资者从中可以知道哪些事情不能碰,不能做,哪些事情是套路,是陷阱,从而增强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活动第一阶段的宣传主题是“远离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证.券.日.报)
证监会启动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 聚焦四大高危地带
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决定启动以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旨在明晰相关法规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惯用的伎俩。活动包括四个阶段,分别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多发领域,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分析解读。
邓舸表示:随着市场发展的深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暴露,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新现象、新问题,使投资者难以辨别交易方式的合规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有关违法主体故意欺诈的情况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证监会部署开展此次专项宣传活动,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普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知识,明晰相关法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主体所惯用的骗术和伎俩,澄清投资者在认识上可能存在的误区,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据介绍,本次活动主要采取以案例为载体进行分析解读的形式,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以远离内幕交易、警惕市场操纵、谨防违规信披、防范违规经营为主题,持续分步开展宣传。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多发领域,选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性的处罚案例,将复杂、专业的案情转化为可读性强、通俗易懂的故事,生动形象地阐明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投资者从中可以知道哪些事情不能碰,不能做,哪些事情是套路,是陷阱,从而增强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邓舸称。
具体来说,第一阶段的主题是远离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
这些案例告诉广大投资者,内幕交易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都可能触碰红线,不管是否有违法所得都要追究责任,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邓舸表示,希望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切勿轻听轻信,否则落入法网或遭受损失悔之晚矣;同时也警示以上市公司高管、市场从业人员为代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严守保密红线,管好身边人,莫为蝇头小利葬送职业前程和家庭幸福,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和蛀虫。(.上.证)
四板市场首份框架性文件落地:明晰监管职能、完善协同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就是俗称的四板市场终于迎来了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框架性监管文件。
5月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将在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将成为历史。
随着证监会制定的四板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初定,四板市场监管职责归属一事也终于落定。该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是各自区域内唯一证券发行和转让的场所。
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发布会现场表示:《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统一框架性文件
今年以来,有关四板市场的监管政策持续推进。
先是春节前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如果说《通知》解决的是四板市场顶层设计问题,那么《管理办法》就将是未来四板市场的监管经脉。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指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必要出台这样的监管规则,国务院的《通知》中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业务规范、监管体制等做出了原则规定,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和落实。
此前,各地交易所规则割裂,底线不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个市场整体的发展。
因此,以《管理办法》作为统一标准能够最大限度消除业务规则差异大、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现在各自的职责都规定清晰了,依照章法来即可,未来也不会出现监管踢皮球或者监管真空的情况了。简单而言便是证监会划定底线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仍旧是运营主导,相互不冲突。5月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一位受访人士告诉21媒体记者。
除了业务框架规则,此次《管理办法》中还包含了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管理办法》规定运营机构或者开立投资者账户,存放投资者资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为有效履行职责,或者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此前,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虽提出了基本行为底线,但没有具体处罚措施,这需要《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出台溯源
在此之前,21媒体记者曾经在2月底独家报道,证监会向各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下发了《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
21媒体记者对比查阅了两版文件后发现,正式版的《管理办法》在《草案》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整体而言,《管理办法》更加严格。
首先是股权登记规定的变化。《草案》中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将可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运营机构办理。
但这一表述发生了变化,《管理办法》则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运营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与此同时,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证券账户对接机制,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
相比草案,《管理办法》实际上相当于强制要求所有系统都要对接中国登记结算。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截至目前所有交易场所都在使用自己的登记结算规则和系统,强制接入中登结算对区域股权交易所来说仍需要一个过程。
一些新的交易场所短时间内还可以对接,但大型的几家交易所,结算登记数据需要时间整理,这些都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前述华中地区交易所人士表示。
在此之前,四板市场的股权登记结算都是由各地的运营机构来完成。这样的情况下,账户管理规则,登记结算业务会出现水平和管理的参差不齐,不仅无法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甚至使发行的私募证券出现登记的诸多乱象。
前述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对21媒体记者表示,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基本上由其运营机构自办,但考虑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制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有利于保障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防范结算风险,为此规定运营机构要建立对接机制。
《管理办法》相比草案更加严格还体现在扩大了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上。在监督管理的章节中,此前《草案》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的部分中,也将证监会派出机构纳入其中。
以实施现场检查为例,不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检查,证监会派出机构也可以采取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样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在草案小范围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高层再次提高了严控金融风险的等级,因此《管理办法》的内容更加严格并不出乎意料。观智投资总监姜玉蕴分析道。(.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证监会为四板市场定规 投资门槛定为50万
5月5日,据媒体报道,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除了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介绍,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邓舸表示,出台《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的需要,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办法》共6章,53条,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
二是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
四是中介服务。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市场自律。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凤凰财经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