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登云股份与嘉寓股份公告分别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两家上市公司遭到处罚,都与当年IPO申请文件以及挂牌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有关。
根据登云股份披露的公告,登云股份在其IPO申请文件中,存在咨询费、会务费、三包索赔费未入帐的情形;美国子公司提前确认收入与提前确认利润;少确认票据贴现利息,未披露与山东富达美等四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且涉及金额较大;此外,登云股份还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违规对外借款。而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嘉寓股份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此外,该上市公司还存在会计处理不当的问题,这直接导致其披露的利润数据不真实。
两家上市公司因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以及重大遗漏的违规行为,遭到证监会的处罚。不过,证监会的处罚以警告与罚款为主,且罚款的最大金额亦不过60万元的顶格处罚。回头看,如果这两家上市公司当初披露的IPO申请文件都是真实的,或许其早已与资本市场“擦肩而过”了。
登云股份与嘉寓股份被处罚,让笔者想起了欣泰电气的遭遇。去年7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调查认定,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该上市公司与责任人员同样受到处罚。
欣泰电气2014年1月份在创业板挂牌,登云股份2014年2月份在中小板挂牌,且两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都与虚假记载有关,挂牌后定期报告中都出现重大遗漏的情形,虽然两家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都受到行政处罚,但相对于登云股份,欣泰电气的命运要悲惨得多。因欺诈发行,欣泰电气“不幸”成为创业板“欺诈发行第一股”,而登云股份目前仍然在中小板活得很“精彩”。
《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说嘉寓股份的违规问题因时间“久远”不具有可比性的话,那么登云股份与欣泰电气不同的命运,无疑更值得关注。同样是虚假记载,同样是挂牌后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两家上市公司不同的命运,笔者以为与其虚假记载的“性质”密切相关。从监管部门调查的结果看,欣泰电气属于“主动”实施财务造假,而登云股份则属于“被动”的虚假记载。“主动”与“被动”的背后,证监会的处罚肯定不一样。“主动”与“被动”,客观上也决定了其不同的命运与结局。
一家企业成功上市,意味着巨额的利益,因此才有那么多企业不惜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谋求上市。不过,基于《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笔者以为无论是主动财务造假,还是被动的虚假记载,至少都说明其当初披露的IPO申请文件是不真实的,客观上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都应该以“欺诈发行”的缘由责令其退市。如果有了此规定,拟上市企业在准备IPO文件时必然会更加谨慎,市场才会看到一个更加透明的发行人。这不仅与证监会强化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思路相符,也将提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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