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模式是时候告一段落了。
“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已从矿产资源管理、矿山建设用地、财税支持、绿色金融扶持等方面研究制定了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李永杰如是说。
李永杰的解读基于六部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据了解,尽管绿色矿山建设已经推广多年,由于缺乏相关激励政策,在此之前试点矿山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的区别度并不是很大。
而上述这份在业内看来颇具含金量的指导性文件也有望扭转此前绿色矿山建设面临的缺资金、税重等瓶颈。
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方面激励
“此前企业在建设绿色矿山上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没有专项资金,使得绿色矿山不能在财政资金支持上获得优先地位,这次六部门联合发文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文件明确上述资金可列入成本。”一位煤炭行业从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5月10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分行业、分地区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
具体表现为: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此外,为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也有所加大,据了解,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将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支持力度。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在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方面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并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此外,还计划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六部委文件的出台是10年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积累的结果,而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标准建设是核心。” 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彭齐鸣表示。
?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启动
“《实施意见》正式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以及标准建设,将我国绿色矿山建设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矿业企业也在翘首以盼。在此之前,由于没有形成标准体系,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指标。”彭齐鸣对第一财经等媒体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今后标准的建设,而标准建立则有助于优惠倾斜政策的落实。
回溯我国绿色矿山建设的进程,从2007年开始关注绿色矿业的发展,2010到2013年期间,从全国遴选了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共661家,其中第一批37家,第二批183 家,第三批239家,第四批202家。然而,全国小型及以下矿山数量占比高达88.4%,产能占比却不足40%。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也不容忽视。
据彭齐鸣介绍,近十年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国矿联组织企业参与,已经有600余座矿山分批次加入了绿色矿山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在帮助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尽管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成果,但的确还面临许多困难,要将其做实,见到实效,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再扩大到绿色矿业的发展,让企业得到实惠,社会得到实惠,各方面都能受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施意见》之中提出的‘在已有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看似简单实则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需要在600余家在试点上进行总结提炼,原因在于不同的矿种,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开发方式,其对‘绿色’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套体系需要细致地进行分门别类,涵盖各方,需要取‘最大公约数’。”彭齐鸣对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国家标准体系中,团体标准与地方标准的活跃度明显提升,在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据介绍,就绿色矿山建设而言,在浙江湖州已经出现了第一个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的制定相对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而言更加灵活,在此基础之上,运行成熟之后,有些团体标准也有上升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可能。”彭齐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