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前工作人员、证监会原发审委兼职委员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曝光后,在引起市场关注的同时,该事件继续发酵。除了冯小树外,更多隐藏在幕后的大佬亦浮出水面,包括原平安证券总裁薛荣年,原证监会发审委第七届、第八届兼职委员,易方达基金公司前高管江作良等。
冯小树违法获利2.48亿元,薛荣年、江作良等均获利丰厚。目前,只有冯小树“不幸”遭到证监会的重罚,而薛荣年、江作良等依然毫发无损。监管部门此后还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薛荣年与江作良是否同样会受到处罚,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一位深交所的副处级干部,通过“运作”,竟然能获得如此巨额的利益,背后确实令人触目惊心。其实,发审环节出现问题早有先例,原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就曾因受贿罪付出了代价。而近几年来,发审委委员因违规违法被惩处的同样不在少数,如2014年1月,发审委委员温京辉因涉及天丰节能财务造假被市场禁入15年;2014年9月,第十六届发审委委员邓瑞祥而涉足“老鼠仓”而遭到起诉;2015年4月,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兼职委员胡世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虽然冯小树案所涉及的鱼跃医疗等上市公司纷纷作出澄清,但这些企业成功上市,冯小权等是否暗中助力,显然须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即使其没有参与审核或已卸任发审委委员的职务。而且,如果不是冯小树等人独特的地位与身份,其又凭什么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实现突击入股呢?试问,如果是其他人员,其时作为拟上市公司的鱼跃医疗等是否会同意入股?
冯小树案背后的疑问太多。如除了“不幸”的冯小树外,在任和已经卸任的发审委委员中,是否还存在第二个甚至是更多的“冯小树”?在其他已经挂牌的上市公司中,还存在多少人因其独特的身份与地位成功突击入股,并从市场中窃取巨额利益的?进一步讲,在新股发行与上市的过程中,其背后的水到底有多深?
冯小树案一方面折射出对于发审环节的监管问题。显然,造假企业上市,发审委委员是有责任的。然而截至目前,除非相关发审委委员违规,像审核万福生科等的发审委委员,居然没有任何一位为之承担任何的责任。发审委委员手握一家企业上市的生杀大权,其权力之大,足以决定一家企业的命运,但权力大并不意味着责任大。权力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等,无疑是某些发审委委员没有当好“看门狗”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制度上的漏洞。一是冯小树虽然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然而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从目前的情形看,即使其窃取了2.48亿元的巨额利益,司法上对其仍然是“网开一面”的。显然,对于冯小树的惩罚并不到位,至少其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薛荣年等人能获取巨额利益,其突击入股,显然并非日常“投资”那么简单,但监管部门对其似乎无从下手,证监会没有找薛荣年、江作良等的“麻烦”即是最好的证明。
市场上有人认为,核准制下,由于发审委委员手握重权,易产生发审腐败,而注册制即可解决这一难题,这亦是冯小树案“催生”出的另一市场关注的话题。笔者以为,这并非问题的焦点。因为即使是作为注册制,拟上市企业也需要过审核关,只不过审核人员从发审委委员或变成了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而已,而冯小树则正是深交所的工作人员。因此,注册制背景下,仍然可能出现“冯小树”,注册制并不是避免出现“冯小树”的利器,真正的利器在于我们的监管。
此次冯小树遭到监管部门的重罚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而要防范发审腐败问题,除了严惩违规违法者外,无论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作为参与审核的人员,其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状况必须改变,权力大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与此同时,对于发审环节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我们更应该责令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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