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披露之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教授非常兴奋,看到自己强烈呼吁的修改意见,终于即将变成法律条文。
“关键是限制表决权这一条,是重大的变化。”傅穹对时代周报记者说,“最终我们选择了按照东亚的习惯,违规增持不给表决权。”
据新华社消息,4月24日下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亮点包括:注册制暂不做规定;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明确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
“这显示了立法者的态度,说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是你用资金肆意掠夺的收割场,不是你发横财的地方;中国的资本市场,应该服务实体经济。”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立法者的态度
傅穹教授是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8年,其会长郭峰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学会的其他成员还包括有: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司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证券公司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长、全国各著名高校法学院教授等。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参与证券立法的研究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对策与建议。
根据立法流程,研究会的成员们,自由对每个条款提出意见,研究会提交给有关部门,另外,全国人大在立法工作过程中,也会在各地开展调研,在座谈会上也可以提出意见,并被记录下来。
在傅穹的印象中,2016年底的某次论坛是他提出意见最激烈的一次。此前,他一般会通过座谈总结上报修改意见,但那一次,他撰写了论文,并做了题目为“敌意收购的法律变革:资本挟持治理?”的主题演讲。
“核心问题是,如果野蛮人违规增持,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是否能有表决权,凭借股权优势改组公司董事会?”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2016年正是对于野蛮人举牌收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时期。例如,此前,前海人寿从二级市场突击入股南玻A,成为第一大股东后,与原管理层在话语权上产生争夺和纠纷,使得南玻A高管集体辞职。
另一个例子是,深圳上市公司康达尔被京基集团举牌,眼看第一大股东地位不保。当时,康达尔原股东起诉京基集团,指责其“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并延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为,一旦京基集团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原股东有可能被驱逐出董事会。
但另一方面,京基集团则起诉康达尔,认为康达尔侵害了京基集团的股东权利。
“按照美国的证券法,如果违规增持,认缴很少的罚款就可以,但依然有表决权;但如果按照韩国、中国台湾等东亚地区的证券法,一旦违规就丧失表决权。”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道。
“这种情况没有先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也很难把握究竟应该怎么判,民众也不知道应该同情哪一方?截至目前,康达尔还依然纠缠在这个诉讼当中。”深圳前海一家中型私募基金的陈经理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
在论文中,傅穹教授尖锐地指出,中国的证券法修改,不应该学习美国,而应该学习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增加对违规者的惩罚。“中国目前的情况,类似美国50年前金融大鳄侵蚀实体经济,现在美国证券法的条文是当时确定的,而韩国的证券法是2015年修改的,中国台湾是2016年修改的。”傅穹教授说道。
“论文发表时是非常小众的观点,冒天下之大不韪。”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当时很多诉讼的判决、很多人都认为不应该对表决权加以限制。
但看到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傅穹教授很欣慰,除了对表决权的明确态度,二审稿中还明确,规定野蛮人买入股票的卖出时限,必须是一年半。
“某些资金,拿着人民的钱,去占据上市公司董事会,驱逐企业家,对社会来说,不是财富的增量,而是倒退。”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根据二审稿: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增持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为18个月。另外,还规定,要求投资者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大改变为稳步小改
2017年4月24日,安建作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即所谓的“常委会二审”。这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安建的身份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大下设十几个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
“常委会一审”是在2015年4月20日,吴晓灵作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当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吴晓灵的身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虽然仅仅时隔两年,但似乎却已经沧海桑田。上证指数由当时的4000点上涨突破5100点,历经股灾、熔断,从中信证券牵头救市,到其多名高管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带走,从保险公司扩大股票投资比例抄底,到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落马、前海人寿姚振华因万科股权争夺被处罚,许多瞬间让人印象深刻。
在人大财经委吴晓灵作汇报的一审稿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修订草案中列入了16章338条,其中新增了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在由人大法律委安建作汇报的二审稿中,则指出“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暂不做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是不同专业背景,法律界的人是思维保守,经济界的人思维激进,法律界的考虑是怎样让法律本身与社会环境相适应,是否合适,经济界人士考虑的是怎样用司法创新。”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曹兴权教授也是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此前是大改,现在是小改,多次推进。”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中国《证券法》从1992年开始起草,于1998年获得人大审议通过,实施8年左右之后,2006年1月1日,历经2年多时间修改的新版的《证券法》开始施行,2014年前后,再次开始修改,但是,在2015年4月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由于经历股灾等变化,2016年修法计划不断“延期”。终于在2017年4月,进入二审。
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人民日报》报道,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主要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所暴露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认为延缓注册制是合理的安排,当前的市场还没有准备好注册制。”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搞注册制,发行股票、证券的质量高低,交给市场去判断,那么,在这个判断的过程中,国家是否介入?介入和管理应该达到怎样的程度?“如果注册制,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提交相应信息,但是,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要求信息披露?标准是应该高一些还是低一些?我们还没有做好准备。”
曹兴权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最直接的问题是,如果搞注册制,那么要求把IPO审查从证监会下放到交易所,那么,一下子多出成百上千家的IPO申请,交易所有能力承担起这个工作么?”
“需要考虑中国国情,目前国内证券市场,违规成本低,各种保护措施都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之前,我认为不宜盲目引入注册制。”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审批放权监管扩权
“早期版本的证券法,以把市场做大为出发点,现在资本市场已经做大了,证券法考虑的是:一切以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不同时期的市场面临的问题不同,现在以保护投资者为出发点,意味着当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机构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时候,一定优先考虑投资人;当大投资者和小投资者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一定优先保护散户。
根据本次二审稿:设专章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同时,设专章规范信息披露,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信息披露方式,强化责任和要求。
曹兴权教授记得,对证券法修订,他此前提出的意见是:应该显著降低中小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门槛。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办法,起诉人要有举证责任,但对于中小散户,明知道对方是市场操纵,但怎么能有办法举证呢?应该降低举证门槛,把举证责任交给被起诉人。
对于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人,要让他们承担责任。曹兴权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被赋予更大的权限,根据二审稿: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加大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等。
“证监会的权力,在证券发行方面、在对行业业务审批方面,是在缩小的;但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是在增加的。”曹兴权说道。
曹兴权还对时代周报记者称:“一行三会统一监管,估计配套措施也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