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现股票简称:*ST匹凸,股票代码:600696)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的诉讼案。
在宣判现场,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向记者表示,该诉讼案具有“破冰”的意义,案件宣判后将可起到很大的示范效用,进一步唤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权、维权意识。
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后更名为“匹凸匹”)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作为本案的原告方,刘斌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所以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1月23日,该案件开庭审理。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被告匹凸匹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予以支持。
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须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他未尽管理职责,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上述事项对外披露,属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匹凸匹公司认为其享有对被告鲜言的追偿权,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被告恽燕桦作为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市一中院一审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显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系由证监会设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纠纷等服务。
徐明向记者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还会通过各种方式及手段,以上市公司小股东的身份,同时接受广大中小股东的委托,继续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近期投服中心已经完成了持股行权股票的买入工作,目前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026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停牌公司除外),总市值约600万元。后续上市和复牌的公司股票,投服中心也将持续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