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严禁打着特色小城镇名义违法违规搞圈地开发,严禁整体镇域开发,严禁搞大规模的商品住宅开发。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7]5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本市小城镇承接承载能力,更好地吸引国企、科研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建设,全面提升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功能管控。严格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承接中心城功能疏解和转移,重点聚焦生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教育、体育、科技、金融、总部等领域,引导功能性活动和特色项目落户,强化镇域发展特色,促进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空间体系有效延伸。
二、坚持镇域统筹规划。编制镇域整体规划方案,将功能性特色小城镇纳入全市重点区域规划管控,严格落实本市减量规划总体要求,严格按区域功能定位审批相关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强镇区等功能区域城市设计,全面控制和引导城市风貌,保护好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独特风貌,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风貌。
三、加强产业管控。对不符合新增产业禁限目录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不予批准。加快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淘汰退出和疏解转型,积极引导与首都相适应的服务城市、带动农村、惠及群众的产业发展。
四、节约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以功能、产业和人口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禁打着特色小城镇名义违法违规搞圈地开发,严禁整体镇域开发,严禁搞大规模的商品住宅开发。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统筹利用试点。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建立小城镇镇域整体平衡的发展机制,对企镇合作要编制镇域整体实施方案,统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共空间等建设任务,采取一镇一策、试点先行、把握节奏、有序推进的方式,不搞一次性授权,不能一哄而上。
六、完善决策机制。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必须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区级要加强管控,市级要加强统筹。原则上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国有经营性用地要严格落实土地招拍挂制度,集体产业用地试点探索联营联建等利用方式。区域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将产业发展要求等作为用地供应前置条件,防止无序竞争,引导特色产业发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功能性特色小城镇有关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