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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无辜受伤害造假公司大股东应严惩

加入日期:2017-5-15 7:49:29

  *ST墨龙雅百特因财务造假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本栏认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虽然不重,但是却伤害到了无辜者,对于大股东的处罚还应该更加严厉一些,例如要求大股东持股用于赔偿给投资者。

  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本栏一直认为证监会的处罚颇有不当,这不是过轻或者过重,而是没有罚对人,中小投资者无辜受罚,大股东虽然也受到了惩罚,但是却并不能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心理震慑。

  不出意外,*ST墨龙雅百特复牌后将会出现大幅下跌的走势,*ST墨龙由于自身已经被*ST,加上绝对股价不高,下跌的空间理论上会略小于雅百特,但投资者的亏损将极大概率出现。本栏认为,管理层可以创新处罚方式,让财务造假的大股东遭受灭顶之灾,让中小投资者不会因为造假受损或者尽可能少受损失。

  例如管理层可以规定,对于持股量达到25%的第一大股东,一旦被认定财务造假,则首先注销第一大股东25%的股权,即总股本4股变为3股,损失的1股由第一大股东支付。如果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足25%,则由第二大股东推荐财务总监,一但曝出财务造假,则由前两大股东共同支付这25%的股权注销,两者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注销数量。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上市公司出现造假的时候,首先由造假者赔偿其他股东,然后才是证监会对大股东、责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处罚,可以维持现有的处罚标准。注销大股东股票,一方面是为了对大股东构成警示,让大股东不要财务造假,对于无法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则由二股东制约大股东,并共同承担罚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大股东持股,为未来的资产重组提供便利,这些注销掉的股权也可以留给未来的重组方增发购买。总之,火力全开处罚造假大股东,对于遏制大股东犯错将有极大的好处。

  当然,对于已经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应该给大股东一个自首改过的机会,例如大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自首的,可以相对从轻发落,大股东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设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例如对投资者发放以当前股价为行权价的认沽权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主动在当前价格大量增持股票维护股价,让想卖出股票的投资者都能不受损失卖出股票。

  总之,加大造假大股东的处罚也要做到合理合法,对于政策公布前的造假行为给予改过机会,对于政策公布后的造假行为采取零容忍。

  还有一点就是要不要强制退市,本栏认为让造假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并无不可,但要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例如允许持股投资者不经抽签优先认购新发股票,让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盈利弥补造假企业的股票贬值,这种做法虽然并不可取,但是在当前一级市场股票受宠的前提下,也不失为一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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