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三维丝与其子公司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洛卡”),从2015年起至2016年8月曾与齐星集团旗下三家子公司签订多份合同,金额共计32808.9873万元。截至2017年4月初,这些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及业务进入投资回报期。而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信息显示,齐星集团旗下这三家子公司于2016年分别被债主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欠款或利息,法院《执行裁定书》均认定这三家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
有业内人士认为,当前齐星集团支付能力薄弱,这三笔合同的回款时间及回款金额恐难以确认。这将直接影响三维丝2016年度的业绩,其于2014年底收购的子公司北京洛卡的业绩承诺可能也难以完成。
3.28亿元合同处收款初期
三维丝2015年1月12日公告称,公司与北京洛卡作为投资一方,分别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检修合同》,与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共计1.3亿元。
两项目计划于2015年6月份之前建成,投资回收期为五年,自项目建成168小时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支付方式为业主方每月15日向投资方支付脱硝系统投资费用及投资回报费用,投资方于每月10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相应发票;业主方根据约定数额每月30日向投资方支付上月运行维护检修费用,投资方于每月25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5年4月3日,三维丝公告称,公司与北京洛卡作为投资一方,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6号炉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检修合同》,合同金额8191万元,建设工期为合同正式生效后4个月。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为五年,自项目建成168小时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2016年8月2日,三维丝公告称,公司与北京洛卡,分别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4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6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6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与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与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4-5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6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七份合同的总金额为1.14亿元。
上述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限为2年,建设投资方在系统建成168小时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等额收回款项,两年内收回全部工程建设款项及相应技术服务费。
齐星集团子公司暂无支付能力
三维丝当时公告称,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均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经济实力较强,履约能力较好。
不过,齐星集团的财务危机爆发后,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获悉,上述三家公司曾于2016年分别被债主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欠款或利息,执行金额从12万元至580万元不等。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的三份《执行裁定书》均认为,上述三家公司暂无执行能力。
深交所创业板监管部一专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迹象意味着这三家公司已经不具备支付能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六章“建造合同”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的解释: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如果客户与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无法收回工程价款,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西王集团2017年3月29日发布关于对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的公告,根据其以往经验,西王集团前期可能只为齐星集团支付利息。因目前上述合同刚处于投资回报的前期阶段,“按照前述会计准则的规定,三维丝的对上述项目的投资回报可能大部分无法确认收入,这将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未来其支付能力如何,还须等待西王集团与齐星集团的重组方案,目前来看都是未知数。”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北京洛卡系三维丝于2014年底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尚处于业绩承诺期,其承诺2014年至2016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2650万元、3313万元和4141万元。从目前情况看,上述项目是北京洛卡2016年的收入主要来源。因此,其完成2016年业绩承诺的难度很大。
(原标题:三维丝及其子公司踩雷齐星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