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IFRS 9(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近日落地,境内金融子行业有望各归行业盈利本质。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分梯次”实施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原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等9家A+H股上市券商将先行试水,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券商人士分析称,新的会计准则下,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将更真实、及时体现出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券商资管通道业务和部分投行业务或受一定影响。
9家A+H股券商须率先执行新准则
先来了解一下,新会计准则的三个“分梯次”实施时间:
一是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免出现境内外报表适用准则差异。
二是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两年的准备时间,同时确保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新准则的一致性。
三是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四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执行质量。
这也意味着,已实现“A+H”模式的9家上市券商将率先执行新准则。按照要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原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等9家上市券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由于距离执行新会计准则还不满8个月,已有上市券商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着手制定工作进度安排,“新财务报表要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少金融资产分类并强调尽量客观化、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强化金融工具的减值要求,这三方面的工作量巨大!”其中一家券商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不过,由于新会计准则“分批次”实施,也有券商人士处于“观望”状态。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一家北方大型上市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称,“因为是分步实行,影响不见得很大。”
国泰君安非银行业分析师刘欣琦认为,新的会计准则对于券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非标资产的会计吸引力下降,资管业务中的通道业务规模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是可转债等同时兼备股债性质的金融资产的吸引力会下降,承销业务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但从影响幅度的角度来看,由于资管的通道业务占券商的收入比重仅1%左右;同时投行业务中可转债等带来的承销收入也偏低,因此,对于券商的直接影响较小。”刘欣琦说道。
与保险行业不同,券商的表内金融资产主要由自营业务产生的,且由于考核基本基于公允价值的原因,券商自营部门主动调节会计利润的冲动不强,“因此,券商在金融资产的划分中也把大部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券商也没有太强的意愿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节利润。” 刘欣琦分析,这也使得券商在现行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与保险公司相比更加接近于综合收益,更能体现出当期的实际经营情况。
另有会计师分析,新准则对于银行、保险、券商、信托、资产管理公司交叉持股将产生影响。
中国版IFRS9全扫描
从2006年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到财政部首次全面修订该准则并正式发布,历时近11年。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由三份文件组成,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新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二是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现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是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五是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