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东内斗而闻名A股的三维丝,近日可能又要摊上大事了,原因是三维丝及其子公司与齐星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合作款项,可能无法确认收入了。这不仅影响三维丝的业绩,更可能直接导致北京洛卡在重组期间的净利润承诺完成不了,这两者对于公司来说都是大事件。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三维丝与其子公司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洛卡)从2015年至2016年8月曾与齐星集团旗下三家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同金额共计328,089,873.20元。截至2017年4月初,这些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及业务刚进入投资回报期,尚处于刚开始收钱的阶段,不料噩耗传来……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当前齐星集团支付能力薄弱,这三笔合同的回款时间及回款金额恐无法及时确认。
3.28亿合同处收款初期
三维丝2015年1月12日公告称,公司与北京洛卡作为投资一方分别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检修合同》、与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共计131,233,282元。
该项目的建设周期为2015年6月份之前,投资回收期为五年,自项目建成168小时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支付方式为业主方每月15日向投资方支付脱硝系统投资费用及投资回报费用,投资方于每月10 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相应发票;业主方根据约定数额每月30日向投资方支付上月运行维护检修费用,投资方于每月25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5年4月3日,三维丝公告称,公司与北京洛卡作为投资一方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6号炉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检修合同》,合同金额81,914,500元,建设工期为合同正式生效后4个月。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为五年,自项目建成168小时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2016年8月2日,三维丝公告称,公司与北京洛卡分别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4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6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 区热电有限公司6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与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1—3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与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4—5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 》、《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6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七份合同的总金额为114,942,091.2元。
上述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限为2年,建设投资方在系统建成168小时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等额收回款项,2年内收回全部工程建设款项及相应技术服务费。
三维丝公告称,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均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经济实力较强,履约能力较好。
齐星集团子公司暂无支付能力
齐星集团的财务危机爆发后,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获悉,上述三家公司曾于2016年分别被债主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欠款或利息,执行金额从12万元至580万元不等,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的三份《执行裁定书》均认为,上述三家暂无执行能力。
深交所创业板监管部一专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述迹象意味着这三家公司已经不具备支付能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六章“建造合同”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解释: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如果客户与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无法收回工程价款,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另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西王集团2017年3月29日发布的“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的公告”,根据其以往经验证明,西王集团前期极有可能只为齐星集团支付利息,因目前上述合同刚处于投资回报期的前期阶段。“按照前述会计准则的规定,三维丝的3.28亿元大部分投资回报可能无法确认收入,这将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未来其支付能力如何,还将等待西王集团与齐星集团的重组方案,目前来看都是未知数。”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北京洛卡系三维丝于2014年底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尚处于业绩承诺期,其承诺2014年至2016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2650万元、3313万元和4141万元。目前来看,北京洛卡完成2016年业绩承诺的可能性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