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4月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一次特别会议上,中方再次提出就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一事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并得到DSB批准。
此举意味着WTO开始启动对欧盟方面调查,意在查明欧盟现行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是否违反了WTO规则。
第一财经记者拿到的材料显示,在此次会议上,欧盟对中方此举表示遗憾,美日则表达了对欧盟的支持。
美方表示,仍然支持欧盟和其他WTO成员国在有关中国的反倾销程序中使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论进行计算。
美方还在会议中表示,美国商务部3月29日宣布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铝箔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展开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这也是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以来,美商务部首次宣布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复审。
此前,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表示,中方有信心WTO会作出公正裁决,也敦促欧方切实履行WTO义务,改变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DSB调查欧盟是否违规
中国曾在3月21日第一次向WTO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但遭欧盟阻拦。不过,在WTO争端解决案中,阻止第一次设立专家组请求是被诉方的通常做法。
但是,此次中方重申,在《议定书》之下,有关反倾销的特殊条款是有时效的,即目前已不再适用于中国。当下所有WTO成员都应有义务确保在反倾销诉讼中遇到价格可比性问题时,采用通用规则来对待进口自中国的商品。
这里提到的有关反倾销的特殊条款指的是《议定书》第15条(a)。条款规定,在2016年12月11日后,WTO成员应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并以中国企业所上报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定夺倾销幅度。
而欧美各方早在2016年7月就表示,拒绝在12月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彼时中国表示,特殊条款到期并不要求成员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条款到期“要求各成员消除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具有歧视性做法的法律基础”,简而言之,即在到期之前应该修改原有的歧视性法条。
随后,在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法律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
3月9日,中方要求WTO设立专家组对本案进行审理。3月21日,DSB会议首次考虑了中方请求,但欧方反对设立专家组。
据第一财经记者掌握的资料,中欧双方在3月的DSB会议上就欧盟反倾销法(即通称的《基本规章》中第2条第7项第(b)款)的修订展开了一番辩论。此举的重要意义在于,该条款的修订与今后如何在反倾销中对待中国产品紧密相关。
此前,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基本规章》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过,欧方在提案中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提出的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这样一来,实质上并没有取消“替代国”的做法,只是变相延续原有做法。
从时间上看,由于立法缓慢,欧盟内部也未能做到在2016年12月11日后立即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的做法。
欧盟表示已经同中方解释过,欧盟反倾销法的相关措施正处于立法程序之中,且最终有可能导致上述规定撤销。因此,在欧方看来,中国的行动是不必要的。
因此,欧盟对中国“持续打击”欧盟正在进行的立法过程表示遗憾。认为中国的要求不成熟,且意在干涉欧盟内部的立法过程,这对WTO成员来说,应该是一个得到“严重关切的问题”。
在上述4月3日会议上,中方再次驳斥了欧盟认为“中国的要求不成熟”的说法。认为欧盟在过去15年时间都一直知晓这一特殊条款过期的具体日期,但并未因此采取行动确保及时完成法律修订。
此前,多位欧盟律师和学者都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WTO成员国内法中必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这一条非常重要,但是,在签署《议定书》时,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下定义。与此同时,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已经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中,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
欧洲外交关系委员会的中国问题专家顾德明(Francois Godement)认为:“2001年签署《议定书》时,那些在国内法中没有对如何决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立法的国家,在该议定书到期后,对于来自中国的法律行动将表现得很脆弱。”
美国将加大贸易执法力度
在4月3日的会议上,美方代表所做陈述中首次透露了美方在中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新一步动向,而日本代表再次跟随美方立场表示支持。
此前,候任美国贸易办公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在其听证会上也表示,将继续与欧盟合作,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在上一次DSB会议上表示要沿用特别条款到期之前的歧视性做法,对此,中方认为有悖于WTO规则。
美方WTO代表还首次表示,美国并不是要就《议定书》中有关条款到期是否有没有意义进行辩论,美方认为,在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方法论方面,需要来自中国的事实证明。
美方代表还透露,在近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铝箔发起“双反”调查的背景下,美国也在上述条款到期后,首次展开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复审,美方并邀请中方参与,展示中方在降低政府对市场扭曲方面的努力。
与此同时,美方还在3月31日发出有关贸易的总统行政令以加大贸易执法强度,并重申将复苏美国制造业,将调查所有违反贸易规则的案件并强化反倾销惩罚措施的力度。
4月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两项总统行政令发表谈话,指出中美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对促进全球贸易投资和繁荣世界经济负有特殊的使命。美方的贸易执法措施应按照公认的国际规则办事,包括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中方愿与美方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妥善处理分歧。
(原标题:中国二次反击欧盟:WTO支持中方市场经济地位仲裁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