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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是否无缘万科换届再起争议:监管走势或成最大变量

加入日期:2017-4-28 21:46:59

  应于3月28日到期的万科原董事会已经超期服役将近一个月,而有关大股东宝能能否享受股东权益之争议,近期又在市场间点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无论是无论是万科独立董事华生,还是多位行业律师,均对此事发表各自见解。

  4月27日下午,万科召开了董事会超期服役后的第一次会议。万科27日公告显示,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但会议并未涉及董事会换届事宜,换届一事仍然悬而未决。

  万科董事会秘书朱旭曾对外表示:董事会延期并非个例,已有150家上市公司延期换届,这是正常现象。

  而就这一问题,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小洋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超期服役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还是要尽快解决该问题。”

  宝能系资格争论再起

  在万科董事会改选一事上,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仍然是宝能系是否能够顺利入主万科董事会。

  4月25日,万科独董华生在其新书发布会上表示:“前海人寿现在能不能主导万科董事会,需要打问号。”

  此前,前海人寿因存在增资实际情况与自有资金陈述不符、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问题遭到保监会处罚。

  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凡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或最近3年有重大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主体,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华生认为前海所受到的处罚,或影响其获得董事会提名资格。

  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正刚也持相同观点,其指出,“前海人寿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格,证券监管部门应要求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限期将其持有万科股份予以依法处置。”

  季正刚同时指出,根据前海人寿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等披露文件,其确认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相关条件这一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记载行为。而根据《办法》规定,在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虚假记载行为前,其不应行使持有的万科股份的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是,4月6日钜盛华与前海人寿曾签订《表决权让渡协议》,将资管计划持有万科股份表决权“不可撤销的无偿”让渡给前海,使得前海人寿表决权占比达到20.01%。

  对此上述让渡行为,季正刚认为,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收购万科,勾出鞥一致行动人,但未按规则履行信披义务。“钜盛华无法获得万科股份表决权,该让渡行为属于无权处置。”

  而就这一争议,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小洋则持有其他看法,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资管计划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银行法等诸多领域,同时牵扯公法和私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目前还是一个新兴问题,因而仅就一个点来看它是否有效没有意义。”

  “从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尚无定论,它们之间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难以界定。在法律关系都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来看它是否有效,既不够严谨也缺乏法律依据。” 罗小洋表示,“从民商事角度来看,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行为当然是有效的;但从上市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涉及证券法、保险资金监管等诸多问题,也可能因为违规而无效。”

  保监会监管趋严

  除现有法规外,保监会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规也给前海入主万科董事会造成了一定压力。

  去年底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这就要求持有前海人寿51%股份的钜盛华降低持股比例,而前海人寿也在3月31日发布公告称,正积极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这意味着将来前海人寿未必能由宝能系完全控制。

  1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该通知还规定:“本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已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4月27日,保监会又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其第十九条规定: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保监会的接连动作似乎给宝能系能否顺利入主万科董事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罗小洋认为,宝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前提下,确实需要整改,但究竟如何整改尚不清楚。同时其指出,“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宝能会失去进入董事会的权利,宝能入股在先,作为万科的登记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就应该享有股东的权力。”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在一份针对宝万之争的总结报告中称,在现有法规下,宝能资金组织方式并未有违规之处,但此种组织方式确实蕴含了很多风险,需要监管方面针对监管漏洞加以弥补。

  “解铃还须系铃人,宝能作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对自己未来的股权变动存在告知义务,理应将自己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结果、整改计划与万科现有的董事会进行沟通,以灵活地解决问题。”罗小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抠法律条文意义不大,很多法规本身处于一个完善的过程之中,股东和董事会都有义务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宝能股权存在变动风险,贸然提名确实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而单纯抠法律条文,说宝能系是‘失信主体’也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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