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6日晚间公布对李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李健操纵市北高新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盘中和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市北高新”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决定没收李健违法所得937.74万元,并处以2813.21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
当事人:李健,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健操纵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健实际控制并使用的账户
“李健”“李某祥”“顾某莎”“赵某华”普通账户和“李健”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李健实际控制并使用。李某祥、顾某莎和赵某华均是李健亲属。账户组交易“市北高新”的资金全部为李健所有,账户组开户地点较为集中,开户时间较为相近,开户信息存在关联,交易终端一致。
二、李健操纵“市北高新”情况
2015年9月8日、9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分别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1笔917,100股和2笔1,000,500股,均无成交;开盘后,账户组撤单,连续竞价阶段没有委托行为.
9月10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4笔共3,272,000股,其中成交1,451,101股。开盘股价涨停,9:41至9:50,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7笔共5,857,9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90.13%,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91.14%,10:02至10:03全部撤单。10:07至10:08,账户组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6笔共5,176,6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99.81%,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99.85%,在10:45至11:27之间全部撤单。10:22至10:34,账户组又在买二至买十档挂买单22笔共767,8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34.28%,下午13:33前全部撤单。
9月11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8笔共4,001,700股(均未成交)。开盘股价涨停,9:32,账户组先将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买单撤单4笔合计撤销2,001,000股,随后在9:33至10:22,以涨停价申报买入9笔共5,038,4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38.47%,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42.91%,10:21撤单4笔合计撤销2,001,000股。10:29至13:43,账户组又在不同价位挂买单19笔共4,272,500股(其中涨停价位挂单2,929,4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41.88%,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54.14%,下午14:26前将其中18笔共3,859,200股撤单。14:27至14:28,账户组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4笔共3,281,7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99.94%,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99.94%。
9月14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7笔共4,000,600股,其中成交1,999,500股。开盘股价涨停,9:30至9:40,账户组以不同价位申报买入13笔共3,716,100股(其中涨停价申报4笔3,031,1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68.42%,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70.3%,撤单3笔合计撤销1,388,000股。
9月15日集合竞价可申报可撤单阶段,账户组先以涨停价17.56元申报买入28笔共6,559,500股,占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54.73%,涨停价申买量占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57.96%,随后在可申报可撤单阶段最后一分钟9:19:48至9:19:50之间全部撤单,占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申买撤单量的62.48%。开盘后10:02,账户组以涨停价17.56元卖出7笔3,000,001股;10:04,以17.40元价格委托卖出450,600股,共盈利9,377,375.76元。
李健在解释其上述交易行为时承认“知道反正成交不了,所以我报着玩。”“反正我钱也没别的用处,就挂上去显得这只股票买气足一些。”“当时封涨停的买单已经很多了,我已经是不可能成交了,因为钱没有别的用处,当时不打算买别的股票,就挂在这支股票上申买,让盘口好看一点。”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1。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以虚假申报方式操纵市场。9月8日至9月15日的每日交易是以买入为目的进行的交易。当事人未进行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撤销申报是因为短时间内不能成交就会空出资金寻找其它交易机会,没有机会又会回到“市北高新”碰运气捡漏。当事人的行为未影响股票价格或者交易量。2。事先告知书中选择性采用证据致使告知书存在误导性陈述。调查案卷部分统计数据错误。3。调查人员是在做完询问笔录后第二天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制作程序违法。
我会认为:1. 在9月10日9:41至9:50,账户组申报买入7笔,10:02至10:03全部撤单。10:07至10:08,账户组再次申报买入六笔,在10:45至11:27之间全部撤单。10:22至10:34,账户组又在买二至买十档挂买单22笔,下午13:33前全部撤单。9月11日,9:32账户组先将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买单撤单4笔,9:33至10:22,申报买入9笔,10:21撤单4笔。10:29至13:43,账户组又在不同价位挂买单19笔,下午14:26前将其中18笔撤单。14:27至14:28,账户组再次申报买入4笔。9月14日9:30至9:40,账户组申报买入13笔,撤单3笔。账户组10日至14日账户组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分别为89.45%、53.40%、17.99%。当事人存在大量、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
账户组撤买与重新申买操作的时间间隔平均不到10分钟,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买入逻辑。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交易规则,撤单后重新申报会降低成交可能性。当事人关于“碰运气捡漏”申报撤销的理由并不合理.
账户组第一次买入成交是在9月10日集合竞价阶段。在此之前的2个交易日,账户组全部委托都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发现没有成交,即在开盘后3分钟内全部撤单,连续竞价阶段未做任何操作。自9月10日持有股票开始,账户组开始大量反复报撤,与持股之前的行为形成明显反差。
9月10日、11日、14日、15日,当事人的大量、频繁虚假申报行为导致“市北高新”的委托量数据失真,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北高新”的价格和交易量。结合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对当事人的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 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开盘后一小时内、收盘前半小时内属于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时间段,账户组在这些敏感时段的委托量显著高于其他时段,在同时段全市场委托总量中占比很高。9月10日、11日和14日,开盘一小时内,账户组买入委托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分别为56.94%、38.58%和39.60%。9月11日接近收盘时段,账户组先在14:25撤单2,001,700股,又在14:27至14:28以涨停价申报买入4笔共3,281,700股,买入委托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99.94%.在9月15日集合竞价可申报、可撤单阶段内,账户组申报买入委托量占同期市场买入委托量比例高达54.73%,撤单量占市场申买撤单量高达62.48%。事先告知书并未选择性的使用证据,而是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客观分析,不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情形。针对当事人提出调查案卷中部分数据存在错误,经核查该部分数据无误,对当事人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经核查,调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之前已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并出具调查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签署日期与询问笔录制作日期一致,调查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签字确认,询问笔录内容真实完整,制作过程合乎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当事人通过盘中和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市北高新”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健违法所得9,377,375.76元,并处以28,132,127.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