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日前表示,按照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次《证券法》修改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促进市场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放松管制,鼓励创新,推动证券行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程序,在经过三审之后,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会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
《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其“纲领性”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不过自1997年《证券法》开始实施之后,客观上,长期以来《证券法》并不能适应中国资本市场超常规发展的步伐。因此,《证券法》的许多条款往往显得滞后。既阻碍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也达不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证券法》早日提请二审甚至三审,并早日发布实施,不仅很有必要,也合乎市场的期待与需求。而从媒体报道看,一审时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像注册制、证券从业人员允许买卖股票、代表诉讼等成为其中的亮点。不过无论如何,《证券法》的修订,都应正视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证券法》修订不能再留下制度漏洞。现行《证券法》是2005年10月份才修订通过的,与1997年颁布实施相比,已过去了八年时间。而从2005年至今,时间已过去11年多。基于《证券法》修订间隔时间较长,那么此次修订时,相关条款应该具有前瞻性,不能再次留下制度漏洞。
比如对于欺诈发行的,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往往是一“罚”了之。这亦是近年来出现诸如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企业敢于造假上市的原因,实际上也构成这些企业造假上市的“动力”。那么修订后的《证券法》就应该规定,造假上市一律退市,绝对不能再出现像万福生科这样的“幸运儿”。那么,有了这条刚性规定,造假者至少会掂量掂量造假的成本与后果。
其二是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必须消除。违规成本低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来,历任证监会主席都在强化监管,但囿于《证券法》本身的局限性,对于违规行为,即使是顶格处罚,亦常常达不到严惩的目的。也正因如此,监管部门每年通报的违规案例越来越多,但仍然无法产生威慑力,原因就在于《证券法》对于违规行为太过于“仁慈”与“手软”。
其三是投资者保护问题。就像信息披露监管是市场的一老大难问题一样,投资者保护问题同样是市场的一大难题。尽管监管部门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亦做了不少工作,但效果还是有限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证券法》的真正保驾护航。比如市场呼吁已久的集体诉讼制度,至今也没有推出的迹象。而《证券法》修订草案,欲推出的只是代表诉讼,这与目前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委托律师打官司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笔者以为,只有集体诉讼制度,才真正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器”。而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任何高喊投资者保护都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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