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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集团尤小平:“走出去”还是初级阶段建议出海企业“抱团”

加入日期:2017-3-6 18:10:36

  资本市场对“一带一路”关注良久,不过由于整体炒作周期较久,且“一带一路”在提出至今3年多时间里产出结果并未超预期,过去一段时间来市场对其缺乏敏感,情绪不高。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国,自发、零散等现象也比较突出。

  不过,今年“两会”上,“一带一路”利好再次传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一带一路”战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且明确指出要办好今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这也显示出对“一带一路”的高度重视,地位进一步提升。

  “经济新常态下,一些发展壮大具有产业优势的企业,正以积极的态度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在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中,带动企业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实现了优势互补,促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成为了行业的领跑者。”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一带一路”论坛写入报告

  “‘一带一路’建设是国家深层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改革开放近4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企业只有树立全球视野,整合国内外资源,抢抓国内外市场,谋划‘走出去’战略,才能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尤小平表示。

  记者了解到,“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涉及65个国家,总人口超44亿,占全球的60%以上;年生产总值超20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的30%;沿线国家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较强,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

  近几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及经济结构深入调整,供给侧改革不断加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已从“引进来”为主逐渐转变为“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并且,“一带一路”正在改善我国贸易出口结构。近三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达到3.1万亿美元,占对外贸易总额的2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国家,截至2016年底,我国对于“一带一路”的主要受益国东南亚和中亚国家的出口额已经占我国出口额的17.2%,仅次于美国的18.6%。

  “‘走出去’战略战略以来,目前我国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建设了118个经贸合作区。”尤小平表示。

  “一带一路”项目资金落地也受到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国内资金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贷款以及丝路基金等,其中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占主导,近几年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开始提供对海外工程类项目的贷款;国际资金则主要包括金砖银行、亚投行等多边金融机构。

  “除了前期基础工作铺设完成,资金的到位也是去年我国企业海外业务出现爆发的一大原因。考虑到项目进行的安全性,资金支持是企业最为看重的因素。”一位卖方分析人士也表示。

  诸多卖方则把目光注意到今年5月将要在北京主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目前已有包括俄罗斯总统普京在内的20位各国领导人确认参会。可能带来的变化包括各国领导人会谈有望带来更多订单落地;合作关系的加深将使各国政府为当地的项目建设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此前因为各种政治原因而搁置的数个大型海外项目有望重启等。

  《政府工作报告》把办好高峰论坛写进年度工作计划,显示出“一带一路”地位的进一步提升。由于“一带一路”规划涉及的国家多为制造业落后、基建发展不足的国家,接下来我国对外投资最大的亮点将可能出现在制造业、基建行业,并进一步拉动沿线国家区域整体开发建设,带动产品、设备和劳务的输出。

  建议三位一体“抱团”走出去

  过去一段时间来,资本市场对“一带一路”板块整体关注不够敏感,板块过去一个月来指数走势一般,区间涨幅2.83%,同期沪深300上涨2.17%。有卖方分析师认为,这一方面是板块整体炒作周期较久,市场对其缺乏敏感,另一方面则是一带一路在提出至今的快3 年时间里产出结果并未超预期。3月6日,沪深300指数微涨0.24%。

  本报也了解到,基建为主导,订单是关键。“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涉及到数十个行业、上百家上市公司。但在目前阶段,不少项目仍处于建设或者筹备中。

  尤小平也指出,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还只在初级阶段,由于政策体系的不完备、服务机制的不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获得“红利”同时,还有很多挑战与障碍,还需要慢慢适应、慢慢摸索。尤其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发、零散、“单打独斗式”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利于企业自身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国家的良好形象。”他说。

  在尤小平看来,“三位一体”完善法律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应急机制,有序组织优势产业上下游抱团“走出去”非常必要。

  “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制度保证;二是搭建服务平台,加强指导支持;三是建立应急机制,保护合法权益;四是加强组织引导,推动健康发展。”为此,尤小平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具体来看,第一是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接轨国外法制体系,尽快研究制定境外投资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为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证。

  第二是建议设立国家“带一路”发展促进机构,通过加强与发改、商务、外事、海关等职能部门,以及银行、基金、协会、商会等机构的沟通协调、资源整合,共同搭建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并在政策法规、融资渠道、外汇管理、风险评估、信息咨询、争端解决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境外使馆、境内外协会、商会等机构,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可能出现的政局动荡等预警信息,及时解决走出去企业的重大、突发问题,切实保障走出去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是建议国家、地方政府或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在具有战略性资源和新兴市场国家建立海外园区,并有序组织我国优势产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抱团“走出去”,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组织化程度,以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增强产业协同,提升整体竞争力,避免出现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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