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怒斥“资本大鳄”,不允许其对散户“扒皮吸血”之后,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于日前表示,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短期内,证监会与保监会主席同时剑指“大鳄”,这在此前是非常罕见的。
我们平常所讲的资本大鳄,主要指资本市场中的大资金、大机构,而金融大鳄则指金融市场的大资金、大机构。而刘士余所指的资本大鳄,以及项俊波所指的金融大鳄,则明显含有“贬义”的意味,应主要指那些为所欲为,在相关市场上兴风作浪,损害市场相关方利益的大资金、大机构。因此,两主席剑指“大鳄”,应该是有所“特指”的。
其实,无论是资本大鳄还是金融大鳄,往往都以自身利益为导向,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是在合规的情形下,那当然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某些大鳄的所作所为,却不乏违规现象,不乏损害别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证监会与保监会主席除了怒斥“大鳄”之外,相关部门更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大鳄”进行打击。
资本市场上并不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者,而散户最终成为其“吸血扒皮”的对象。而且,某些“大鳄”还集资本大鳄与金融大鳄于一身,在市场上肆意妄为。比如去年梅雁吉祥遭到某险资的炒作,该险资在去年9月底“突击入股”,并利用其资金优势晋身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该险资背靠实力雄厚的地产集团,而其时市场上早已有了该地产集团概念股的“传说”,因此该险资晋身为梅雁吉祥第一大股东后,该股也让市场充满了“想象”空间,资金追捧的结果,导致该股出现大幅上涨,某险资则趁机在高位减持,从而也完成了一轮“韭菜”的收割过程。对于这样的“大鳄”,不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天理不容。
对于打击“大鳄”,笔者有如下思路。一是行政处罚。比如像金融大鳄,如果其违规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监管部门可采取暂停其相关业务,甚至是吊销其牌照的处罚。对于相关的责任人员,则可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二是法律层面。目前投资者利益受损维权,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其中,上市公司成为“标的”。如果投资者因资本大鳄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原因导致利益受损的,则面临着欲诉无门的尴尬。笔者的建议是,证监会应会同最高法等相关部门,早日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如果有了这些司法解释,投资者将可对违规者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维权,有利于提升违规成本,也将有利于打击“大鳄”。
另一方面,对于操纵市场等行为,同样应让违规者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欺诈发行的主要责任人、基金“老鼠仓”的违规者等,往往会进“班房”,但其他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严重违规者,其危害性无须多言,但监管部门往往都是一“罚”了之。经济处罚根本上无法与刑事处罚相提并论。笔者以为,像违规资本大鳄、金融大鳄背后的操盘者,都应该用刑法“伺候”。
对于违规的“大鳄”,如果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能三箭齐发,所产生的效果将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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