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言、ST慧球和匹凸匹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_公司信息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信息 >> 文章正文

鲜言、ST慧球和匹凸匹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

加入日期:2017-3-4 11:44:29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2月24日,证监会宣布拟对ST慧球信披违法等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拟对曾任ST慧球和匹凸匹实控人的鲜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其中,对匹凸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系列案件处以570万元罚没款,对鲜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操纵股价案处以约34.7亿元罚没款,对ST慧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系列案件处以943万元罚没款,罚没款金额总计34.8亿元。

  “鲜言领到证监会有史以来的最大罚单,随之而来的将是适格投资者对匹凸匹及ST慧球违法主体的索赔潮。沉寂已久的投资者向操纵股价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或有望借机破局。”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奇葩议案引发广泛关注

  鲜言无疑是近几年中国证券市场上知名度最高的人物之一,ST慧球之前在众多上市公司里面也并不起眼。但是因为鲜言、因为该公司2017年1月在“1001项议案”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批准的情况下,将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股吧对社会公开,而引发了市场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对于ST慧球的行为,证监会罕见地严厉发声:“‘1001项议案’事件不是单纯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相关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等无视党和政府权威,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将《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公序良俗矮化为董事会决议事项,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藐视法律规定,践踏社会公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另外,经证监会确认,始作俑者鲜言等及相关上市公司还存在多方面的违法事实。例如,鲜言在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讨论决策的情况下启动上市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程序,后上市公司未立即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决策,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15年5月,匹凸匹发布的更名公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等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的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等等。

  适格投资者可索赔

  据刘国华介绍,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者可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匹凸匹、鲜言、ST慧球等违法主体多次虚假陈述,此次将受到严惩,无疑大快人心。但中小投资者做为最大受害方,其损失却并未得到相应的赔偿,唯有冀望于通过民事诉讼挽回自身损失。”刘国华说。

  据悉,针对匹凸匹投资者,可能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匹凸匹股票(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并且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该期间段之前已有胜诉判决先例,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1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针对ST慧球投资者,根据一系列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初步确定可能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上述买卖时间段的投资者,尚需有投资差额损失方可索赔。”刘国华认为,由于投资差额损失和账面损失往往不一致,而损失计算较为复杂,投资者可请专业律师代为计算。另外,由于鲜言拟领巨额罚单,实际赔偿能力存疑,因此建议投资者将上市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操纵股价案有望破局

  值得注意的是,鲜言拟领的巨额罚单,主要是因为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鲜言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多伦股份”(“匹凸匹”)价格所致。为此,证监会拟对该违法行为处以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之前我国有数起向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人索赔者,尚无人斩获胜诉判决先例。”刘国华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操纵股价者不用赔偿受损投资者,违法成本过低甚至为零,无疑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这些违法者。让操纵股价者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成为社会共识。

  这一系列案件影响重大,鲜言的操纵行为更是激起社会公愤,不过投资者的索赔也有望借机破局。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买入“多伦股份”(“匹凸匹”)的受损投资者,可就鲜言的操纵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