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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联创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加入日期:2017-3-29 18:04:42

  深交所29日发布公告,2016年1月至4月,联创电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两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对联创电子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附公告全文

  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投资”)、韩盛龙、陆繁荣和罗顺根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至4月,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两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共计5,940万元。鑫盛投资所占用资金已分别于2016年5月、9月全部归还。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公司2016年一季报披露称不存在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半年报披露称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5条、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鑫盛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裁韩盛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陆繁荣、财务总监罗顺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及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鑫盛投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韩盛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陆繁荣、财务总监罗顺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3月30日

(原标题:深交所:对联创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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