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禁令有多严,也不管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呼声有多高,最近几个月时间里,屡有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遭罚。
本周五(3月19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书,曾先后在平安证券、齐鲁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门任职的敖翔因炒股被罚10万元。一个细节是,敖翔在买卖股票过程中不赚反亏14万。即便如此,证监会也还是把罚单送至敖翔手中。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就加大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稽查力度,仅仅过去的这3个月,就有4名从业人员被罚。此前更是有多位证券从业者,或因炒股、或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严打”,有的罚没款项超过千万,有的被终生市场禁入。
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也一直是讨论热点。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拟修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这一度引起市场热议。不过,截止目前,证券法的修法进程尚未有新进展。
“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和买卖股票。”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两会期间的这一表态也在业界广为传播,他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但要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我们先来看看这4位受罚者。
第一位曾在3家券商任职,亏了14万被罚10万
不赚反亏还被罚,35岁的敖翔算是“倒霉”到家了,这位有着漂亮履历、资深投行经历的从业者没能抵住A股的诱惑,凭着多年市场判断炒股会亏本来是一件沮丧的事情,他应该完全没想到最终还会被监管层揪出来挨罚。
资料显示,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现为中泰证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证监会调查发现,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行情601318,买入)”、“欣旺达(行情300207,买入)”、“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7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
对此,敖翔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徐某珍”账户由其父亲敖某生2010年开立并独立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父亲的积蓄,自己也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父亲,但对父亲开立并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初,才知晓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炒股的事实,并协助父亲进行了少量股票操作。
但经证监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敖翔与其父亲2010年开始在上海共同居住生活,“徐某珍”账户开立后,即通过敖翔多个银行账户转入多笔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敖翔及其夫妻共同财产;资金转出主要去向为敖翔夫妻、其他个人和企业,用于敖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以及敖翔对外投资、借给朋友和支付离婚协议费用等。“徐某珍”账户网上委托交易使用多个MAC地址,对应的IP地址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南通、南昌和丽江等地,同时还有多笔敖翔通过手机下单的交易记录。敖翔所称其父亲在上海家中使用单一MAC地址下单交易、自己在2014年初之后才知道“徐某珍”账户并仅协助进行少量股票操作的说法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
据了解,敖翔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称融资融券账户都由其操作。证监会最终认定,虽然不排除敖某生可能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了股票交易,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敖翔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二位是中信证券(行情600030,买入)曲乐,被罚没24万
敖翔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相比敖翔,3月10日领了罚单的中信证券曲乐也没好到哪去,他因为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虽赚了6万多,但被“罚一没三”,最终罚没金额超过了24万。
自2005年7月至今,在中信证券就职的曲乐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 “洪都航空(行情600316,买入)”“云南铜业(行情000878,买入)”“物产中大(行情600704,买入)”等多只股票,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在此期间,“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曲乐的违法所得,并处以18万元罚款。
还有两位是华泰陆婷婷、广发赵哲民
和曲乐一样,华泰证券(行情601688,买入)的陆婷婷和广发证券(行情000776,买入)的赵哲民也都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被罚,证监会去年12月17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书,其中,陆婷婷是借用其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买卖“亚星客车(行情600213,买入)”,盈利188565.51元,最终被“没一罚二”罚没款逾56万。而赵哲民不仅借用其亲戚等多个账户操作“珈伟股份(行情300317,买入)”、“利德曼(行情300289,买入)”、“网宿科技(行情300017,买入)”多只股票,还私下接受他们委托交易股票,被证监会“罚一没三”收走了170万的罚没款。
新时代证券这两位被终身禁入
相较之前,上述券商从业人员的行为还不算最严重的,有不少券商炒股还往往伴随着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先来看个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例。
有这么一对兄弟,罗向阳和罗杨颖, 他们曾均就职于新时代证券,哥哥罗向阳是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弟弟罗杨颖是证券营业部的营销总监。罗向阳作为专业人士为2013年东方铁塔(行情002545,买入)收购股权项目、2014年黄河旋风(行情600172,买入)定向增发项目、2015年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是促成相关项目的核心关键人员。
经证监会调查,罗向阳利用职务知悉内幕信息,与罗杨颖配合,2013年内幕交易“东方铁塔”、2014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2015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兄弟二人内幕交易手法十分隐蔽,违法线索难以发现。罗向阳从多方面切断涉案交易同自身的关联,企图逃避执法部门关注。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后,罗向阳假意配合,真意规避。
在调查期间,罗向阳正在美国访学,经调查组同新时代证券以及罗向阳本人积极沟通,罗向阳答应第一时间回国配合调查;但在回国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接受调查,在被调查人员发现之后,才被迫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罗杨颖妻子孟某娟声称自己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意图“顶包”,但因孟某娟缺乏股票常识,不能合理解释相关交易行为,终被证监会调查人员识破。
针对罗向阳、罗杨颖设定的多方面规避方法,证监会调查人员对客观证据进行梳理,锁定交易资金同罗向阳、罗杨颖相关联的核心证据,让罗向阳、罗杨颖巧口难辨。最终经证监会调查认定,罗向阳、罗杨颖三次内幕交易,其中还有两次内幕交易亏损,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向阳、罗杨颖违法所得共计约44.69万元,并对罗向阳、罗杨颖处以254.08万元罚款,分别对2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这一双兄弟今后是与证券市场任职无缘了,还有一位,则是付出了上千万的代价。
国开证券这位前员工被罚没1358万
时任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朱炜明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利用其父亲、母亲、祖母等人的账户买卖“海螺型材(行情000619,买入)”、“神剑股份(行情002361,买入)”、“襄阳轴承(行情000678,买入)”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在此基础上,他还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行情002501,买入)”、“万马股份(行情002276,买入)”、“博晖创新(行情300318,买入)”、“三泰电子”、“北京君正(行情300223,买入)”、“富奥股份(行情000030,买入)”、“天原集团(行情002386,买入)”、“上海物贸(行情600822,买入)”、“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254.59元。
获利越多,罚的越狠,最终证监会“罚一没三”的行政处罚书下达,朱炜明被罚没的金额超过了1358万元。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现行《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但是,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是否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问题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但截至目前,《证券法》的修订进程尚未有新进展,按照安排,下月《证券法》将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进行“二读”,届时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炒股将有新的法律安排。
目前在国外成熟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只要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按规定申报登记股票买卖,都是合法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符合国际惯例,堵不如疏,目前我国禁止从业人员炒股看似隔离了风险,殊不知仍有部分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手段操作股票,堵的效果并不理想,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应考虑这一现状,让股票买卖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市场监督,确保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力公平,不过也应该建立对违规申报、不如实申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