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建立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本次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维持425只标的股票总数量不变,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并依据《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调入的标的股票。调整后的具体名单见附件1。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
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进行,调整后的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6〕3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
2 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