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0日证监会例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证监会对九好集团借壳鞍重股份这一忽悠式重组大案的查处情况。经查,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元,虚增2015年毛衣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九好集团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为此,张晓军通报了证监会对该案的查处情况: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范围内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等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应该说,九好集团借壳鞍重股份这一案件确实是一桩忽悠式重组大案,正如张晓军所言,该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不仅如此,该案影响巨大,造假涉及面广,而且造假专业性强、隐蔽性高。因此,证监会对此案的查处,确实起到了A股市场守门员的作用。
证监会阻止了九好集团将有毒资产向A股市场的注入,这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对于这起忽悠式重组案的发生,也确实值得投资者乃至监管部门来进行反思。实际上,至少有这样几点是值得整个市场来反思的。
首先,九好集团为什么要进行忽悠式重组?九好集团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名正言顺地借壳上市,甚至通过IPO上市。而既然不符合条件,完全没有必要削尖脑壳往上市公司堆里钻,更没必要弄虚作假,可以等企业符合条件了,再来借壳,或再来IPO。那么,九好集团为什么不等到符合条件的这一天呢?原因很简单,九好集团之所以要进行忽悠式重组,就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迫不及待要到股市来捞钱。他们把借壳上市当成了到股市捞钱的手段。实际上,在当今借壳上市与IPO上市的公司中,又有多少控股股东是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上市的呢?这些控股股东在企业上市后大肆套现,甚至清仓式减持,不就是把上市当成了捞钱的手段吗?这个问题实在是管理层需要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其次,九好集团为什么敢进行忽悠式重组?“要进行忽悠式重组”还只是一种主观愿望,要变成实际行为,那就要“敢进行忽悠式重组”。九好集团显然是敢进行忽悠式重组的。那么九好集团为什么敢进行忽悠式重组呢?毕竟近年来证监会对忽悠式重组的监管明显加强。但九好集团仍然敢于顶风作案,问题出在哪里?原因就在于股市对忽悠式重组的查处缺少震慑力,风险远远小于利益。如果九好集团上市成功,利益中人得到了利益少则几十亿,多则上百亿。而即便事情败露,证监会给出的顶格处罚也不过439万元,这种得失关系傻子也都明白。九好集团的决策者们因此不惜以身犯险了。
第三,九好集团为什么能进行忽悠式重组?虽然九好集团对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组最终由于证监会的把关而功亏一篑,但这起忽悠式重组也算是走到了最后关口。九好集团的这起忽悠式重组为什么可以一路走来,包括上市公司鞍重股份积极与其配合,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为造假行为进行背书。这其中的原因又在哪里?归根到底在于,股市对造假者的处罚太轻,以至弄虚作假成了股市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证监会表示“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问题是,《证券法》本身就只是一个纸老虎,根本就不能严办违法违规者,这才有了包括弄虚作假在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股市上横行。包括这次证监会作出的439万元的顶格处罚,这是对一个忽悠式重组大案应有的处罚力度么?因此,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是当下《证券法》修改必须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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