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这种事情,《证券法》就是一个纸老虎,对弄虚作假行为无计可施,对企业的最高罚款就是60万元,对个人的最高罚款只有30万元。这就是尽管证监会作出“顶格处罚”,但当事人仍然“轻如鸿毛”的原因所在。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因为该案被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视为是证监会遏制忽悠式重组的重大成果,在今年2月26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刘士余充满自豪地表示:“过段时间大家还会看到查处忽悠式重组的大案”。而3月10日,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的浮出水面,刘士余的谜底也揭晓了。
应该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确实称得上是“忽悠式重组大案”。经查,在该案中,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元,虚增2015年毛衣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九好集团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试图与鞍重股份联手,达到进行忽悠式重组的目的。而从证监会将九好集团资产定性为“有毒资产”来看,这也足见该案性质之恶劣。
实际上,为达到专业造假的目的,九好集团还专门请了“专业”的机构来负责做账。九好集团将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给到一个转贷公司,由这个公司去完成资金处理,最后凭空在账面上做出一笔货币资金。正是由于有了“专业”的造假机构坐阵,以至该案在造假上表现为“专业性强”、“隐蔽性高”。 比如,在银行账户之间设置“防火墙”、采用多道转账等手法,隐藏资金真实来源、去向。也正因如此,证监会将九好集团称为是“有毒资产”,无疑是合适的。能把这种“有毒资产”拒之于股市的大门之外,证监会也确实起到了把关的作用。
但从证监会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的处罚来看,难免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根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的通报,证监会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事先告知书,拟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范围内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等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这样的处罚显然与“忽悠式重组大案”的定性并不相符。更象是偷鸡摸狗之类的小案。因为就在同一天通报的“唐汉博案”中,证监会作出的处罚达到12亿元之多。与此相比,439万元的处罚不值一提。谁是大案要案,市场一看处罚就会作出判断。并且这439万元罚款是两家公司、10来个股东和近20名公司职员一起拼凑起来的,平摊下来每个主体才罚14万元左右。这与该忽悠式重组一旦成功所带来的数以亿计甚至数十亿、上百亿的利益相比,更是九牛之一毛。难怪投资者对这样的处罚充满微词。
但这显然不是证监会方面的过错。在查处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中,证监会已经使出了洪荒之力。不仅查出了九好集团弄虚作假的事实,而且所作出的处罚也是“顶格处罚”,因此,证监会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而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之所以出现头重脚轻现象,归根到底在于,这一忽悠式重组案击中了《证券法》的软肋。因为《证券法》本身就是“豆腐法”。面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这种事情,《证券法》就是一个纸老虎,对弄虚作假行为无计可施,对企业的最高罚款就是60万元,对个人的最高罚款只有30万元。这就是尽管证监会作出“顶格处罚”,但当事人仍然“轻如鸿毛”的原因所在。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修改《证券法》,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唯一的选择。虽然《证券法》的修改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不过,对于当下的股市来说,却迎来了《证券法》修改的机遇。根据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于3月4日介绍,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如此一来,投资者也就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此番《证券法》修改与审议上面了。就此而论,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案可以说是给《证券法》的修改敲响了一次警钟,希望这个警钟能够在《证券法》修改的过程中长鸣。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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